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广播节目(磁带录音)的 录制和交换
本标准适用于以带宽为6.3mm磁带进行全磁迹广播节目的录制和交换.
一、术语定义
1.短路带磁通(简称带磁通)
流经磁阻为零,在无限长度内与磁带紧密接触的放音头磁心的磁通.
单位磁迹宽度的短路带磁通称为磁平,单位以nWb/m(有效值)表示.
3.工作磁平
使音量表指示到OVU刻度的磁平.
本标准规定:用参考频率信号录音,当带速为38.1cm/s和19.05cm/s时,以160nWb/m的磁平作为工作磁平;当带速为9.53cm/s时,以125nWb/m的磁平作为工作磁平.
4.参考频率
进行电声性能测试时特定的测试频率.
本标准规定:当带速为38.1cm/s和19.05cm/s时,以1000Hz作为参考频率;当带速为9.53cm/s时,以315Hz作为参考频率.
二、技术要求
5.录音机
录制广播节目所用录音机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1778-79《广播录音机》的规定.
6.磁带盘心和盘架
录制广播节目所用的磁带,盘心和盘架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GB1782一79《录音磁带用盘心和盘架》的规定.
每盘磁带的外径不得超过290mm.
7.音量表
广播节目监测应使用VU表,其性能暂采用中央广播事业局指导性技术文件《音量表技术条件》第二章的规定.
8.带速
主用带速为38.1cm/s和19.05cm/s,辅用带速为9.53cm/so
9.引带和空白段
9.1国际交换节目磁带,在每盘的头、尾处应接有约1.5m长的非磁性引带.其它节目磁带可不接引带,但在节目部分的前、后,应留有不短于1.5m长的空白段.
9.2有引带的磁带,应在录制开始前及结束后留有1~2秒钟的空白段.
9.3对国际交换节目用的磁带,应在与引带相随的空白段之后,以工作磁平录下参考频率信号10秒钟,再间隔5秒后,开始录制节目.
9.4用已录磁带录制节目时,必须先经过消磁,并在所录节目结束之后消磁30秒以上.
10.录制节目的音量要求
以工作磁平放音时音量表指针指示到OVU刻度为参考,节目信号的最大音量不应超过音量表的OVU刻度.
11.一盘磁带录有几个独立节目时,节目间隔应有5秒左右.
三、标志
12.引带颜色
12.1带头引带(仅作参考,不作硬性规定)12.1.1带速为38.1cm/s时--绿色;12.1.2带速为19.05cm/s时-黄色;12.1.3带速为9.53cm/s时-灰色.12.2带尾引带-红色13.节目磁带的标志13.1接有非磁性引带的已录磁带上,应在引带内侧面标明节目编号和带盘编号.不接引带的已录磁带,可以在盘心上加标志.13.2每盘已录磁带应附有节目记录单,此单应粘贴在磁带盒的内侧面上,单上标明下列项目:13.2.1录制单位名称;13.2.2节目名称和演奏者;13.2.3本盘编号,13.2.4本节目所用磁带的盘数;13.2.5节目编号;13.2.6本节目总的重放时间;13.2.7带速(尽可能突出);13.2.8录制类型(单声道,立体声)13.2.9最大记录电平;13.2.10降噪系统(如果有的话);13.2.11磁迹数目和运用方式;13.2.12重放时间常数(IEC1或IEC2);13.2.13录制日期和录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