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0438.1-2007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photography tradePart 1 :Photograph service specific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服务场地和设施、设备4摄影服务流程6 服务场所卫生要求7 用品卫生要求从业人员要求8附录A(资料性附录) 摄影业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录B(资料性附录) 常规照片尺寸规格表 8
前 『言
SB/T10438一2007《摄影业服务规范》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摄影服务规范;第2部分:摄像服务规范;第3部分:照片输出(照片冲印)服务规范;一第4部分:摄影器材销售服务规范.
本部分为SB/T10438一2007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上海王开摄影有限公司、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照相馆、上海丽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摄影行业协会、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重庆市摄影行业协会、济南市摄影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魏不申、宋剑华、林玮、洪婷、李雪华、葛芝、王和祯、孙广义、周世华、简国柱.
摄影业服务规范 第1部分:摄影服务规范
1范围
并对服务场地和用品的卫生、从业人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摄影服务组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B/T1043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T18204(部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WS205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438的本部分.
3.1
摄影服务组织photography service organization
运用照相机及相关器具,为顾客提供专业摄影和相关技能服务(如:化妆),及其服务过程的结果一一照片,和其他相关产品的服务组织.
注: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摄影社”、“摄影工作室”等.
3.2
感觉性质量sensoryquality
以感觉器官作测量工具进行测试的质量特性.检验是靠比较来完成的.
4服务场地和设施、设备
4.1服务场地
4.1.1 摄影服务组织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 1.2 组织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醒目.4. 1.3 营业厅的布置应美观舒适,有文化艺术氛围.4.1.4品牌加盟连锁组织应使用统一标识,统一的橱窗陈列、样品展示和装饰,统一的工作人员服饰.
4.2服务设施、设备
4.2.1照相机应至少配备单镜头反光系列以上等级的相机一台.使用数码相机提供摄影服务的组织,照相机应配备单镜头反光系列、600万像素以上的数码相机,并配有不少于一台适用的电脑及专业软件.
注1:提供广告(商业)摄影、团体照摄影服务的组织,应配备有中、大画幅相机,或宽幅相机、长条转机、10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以满足顾客要求.
注2:仅提供证件照摄影服务组织除外.
4.2.2 摄影室应配备摄影服务适用灯具5只以上.
4.2.3摄影室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布景、实景及道具.
4.2.4提供涉及人像摄影服务(如:艺术人像摄影、婚纱摄影、时装摄影等)的组织,应配备单独隔离的更衣室,适合化妆造型需要的化妆台(区域),以及人像摄影服务所需的服装饰品等.
4.2.5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5摄影服务流程
5.1摄影服务工作阶段
摄影服务工作阶段流程见图1.
图1摄影服务工作阶段流程图
5.1.1门市接待
营业员在接待顾客时,应介绍摄影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通过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让顾客充分了解组织的服务能力,感受产品的样式、表现风格和质量,说明服务收费标准及合同格式条款(参见附录A).在顾客知情的情况下,签定服务合同,开具票据,收取应/预收款项.服务合同签定后,应建立顾客资料档案,以便沟通联络.
5.1.2 形象造型
化妆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顾客提供服务,服务的基本程序是:穿戴合适的服饰、化妆、梳理发型等.
5.1.3拍摄
摄影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顾客提供拍摄服务.在提供顾客要求的人体摄影服务时,应谢绝与摄影无关人员人场.
5.1.4看样
营业员应事先核对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在看样中,营业员应协助顾客选片,办理顾客确认手续;征询顾客补充服务需求(如:加选、加印、加放等),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说明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收取应收款项.确因服务存在缺陷,应主动向顾客道歉,建议重新为其提供服务,并约定重新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日期等事项.
5.1.5 后期制作
后期制作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制作.后期制作基本程序:影像整修(笔墨整修或电脑整修),美术设计,影调、色彩、反差调整,影像输出和装裱等.加工完成后的照片及相关产品应符合规格尺寸(参见附录B);影像清晰,影调、色彩还原适合画面表现需要;裁切方正,装裱工整平服,无污渍;感觉性质量应接近或超过所展示的样片、样本水平.提供的相关产品应与样品规格一致.
对于后期制作(照片输出)委托给外部组织的摄影服务组织,应实施“谁销售谁负责”,以确保发生不合格品时顾客和索赔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