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9102012
猪副产品利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utilization of pig by-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林、李欢、龚海岩、方芳.
猪副产品利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副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产品的生产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猪副产品pigby-products
生猪屠宰加工获得的副产品,包括血、骨、脂肪、内脏等.按用途分为食用型、生化制药用型、饲料用型或其他工业用型.
4要求
4.1原料要求
来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
4.2辅料要求
应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3人员要求
4.3.1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制定卫生健康检查计划.从事猪副产品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 的疾病的人员,应调离生产岗位,
4.3.2从事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人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人车间时应更换工作服、帽、鞋,并洗手、消毒;离开车间时应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
4.3.3车间工作人员与维修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惠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不同区域人员不准申岗,防止交叉污染.
SB/T 10910-2012
4.3.4从事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4生产场所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5设备设施及器具
4.5.1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并保持与四周有足够的空间用来操作、清洗和消毒.4.5.2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严禁使用木制品、皮革制品及纤维织物4.5.3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工器具应表面光滑,无凹坑和裂缝,防止异物粘附、残存;设计、安装要方便使 等).材料不会因热水、清洗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或消毒而发生损坏或变化.用、清洗和维护.4.5.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不透水的材料制作,非手动开合,并有明显的标识.
4.6检验能力
4.6.1企业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4.6.2企业应建立实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施和仅器设备.检验仪器须进行计量检定的,按规定进行检定.4.6.3企业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4.7加工工艺
4.7.1工艺流程
原料预处理后根据具体产品品种和用途选择适宜的加工工艺.
4.7.2不同用途猪副产品操作要点
4.7.2.1食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包括心、肝、肚、肺、脾脏等可食用组织或器官: b)该类别产品应经检疫检验合格,不得有病变、淤血及其他不可食用组织;c)产品不得有粪污及胆汁污染,根据工艺要求需冷却时,应将副产品放置在干净的容器或冷却架上送人冷却间:d)加工过程应符合GB/T17236的规定;e)该类别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4.7.2.2生化制药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包括胆囊、胰脏、肠粘膜等可作为医药原料的组织或器官;b)该类别产品内包装用符合卫生要求材料进行包装,外包装用色彩鲜明的包装材料(如黄色), 与食用猪副产品包装进行明确区分,并醒目标注其用途如“制药业用”、“严禁食用"等字样.
4.7.2.3饲料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一般指屠宰下脚料及可用于饲料生产的产品.产品应符合饲料用原料相关标准的 规定:b)该类别产品盛放容器或包装应醒目标注其用途.
4.7.2.4其他工业用猪副产品
a)该类别产品包括毛皮、工业油原料、跨壳等非食用的组织或器官;b)该类别产品内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贮存
不同原料根据用途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