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智能船舶规范 RULESFORINTELLIGENTSHIPS
2020
2020年3月1日生效Effective from 1 March 2020
北京Beijing
目
1.1一般要求..1.2等效与免除1.3变更与修理. 21.4智能船舶附加标志.1.5计算机系统 31.6人员要求... 31.7网络安全要求. 1.8保安系统..t
第2章智能航行 .5
2.1一般要求..2.2智能航行功能标志 52.4设备配备及性能要求 2.3功能要求..2.5检验与试验要求 .10 .9
..12
3.1一般要求.. .123.2智能船体功能标志. ..23.3船体维护保养. 3.4船体监测及辅助决策 .12..15
4.1一般要求. .204.2智能机舱功能标志. .234.3图纸资料.. ...2444.4系统要求. 4.5检验和试验 .25 .27
第5章智能能效管理 .29
5.1一般要求.. .295.2智能能效管理功能标志. .295.3图纸资料.. ..305.4船舶能效在线智能监控. 5.5航速优化.. .30 .335.6基于纵倾优化的最佳配载 .345.7检验 .35
6.1一般要求. .376.2智能货物管理功能标志. ..376.3参数监测 .376.4货物装/卸方案优化. 6.5辅助决策.. ...40 .396.6自动装卸货.. .416.7图纸资料 .426.8检验 .43
第7章智能集成平台 .44
7.1一般要求7.2智能集成平台功能标志. ..4 .447.3系统层次.. ..447.4系统要求. .457.5检验.. .46
第8章远程控制船舶 ..47
8.1一般要求 .478.2远程控制站.. .478.3无线电通信与信号设备. .518.4R1功能标志的附加要求. .538.5R2功能标志的附加要求. .588.6检验与试验要求 .79
9.1一般要求... .819.2A1功能标志的附加要求. .819.3A2功能标志的附加要求. 859.4A3功能标志的附加要求 859.5设备配备与性能要求 9.6检验与试验要求 ..8787
第1章通则
1.1一般要求
1.1.1本规范适用于申请CCS智能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
1.1.2智能化系指由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等汇集而成的针对某个对象的应用,这些应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诊断、预测和决策等.智能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感知能力,即具有能够感知船舶自身和设备、外部世界、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
(2)具有记忆和思维能力,即能够存储感知到的外部信息及由思维产生的知识,同时能够利用已有的知识对信息进行分析、计算、比较、判断、联想、决策:
(3)有学习能力和自适应能力,即通过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不断学习积累知识,使自己能够适应环境变化:
(4)具有行为决策能力,即对外界的刺激作出反应,形成决策并传达相应的信息.
海洋环境、物流、港口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并基于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大数据处理和分析 1.1.3智能船舶系指利用传感器、通信、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自动感知和获得船舶自身、技术,在船舶航行、管理、维护保养、货物运输等方面实现智能化运行的船舶,以使船舶更加安全、更加环保、更加经济和更加高效.
1.1.4智能船舶的功能按照由局部应用到全船应用、由辅助决策到完全自主的方向发展,其功能一般分为智能航行、智能船体、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理、智能货物管理、智能集成平台、远程控制和自主操作.
旗国主管机关的适用要求. 1.1.5除本规范另有明文规定外,申请CCS智能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还应满足CCS相应的规范和船
1.2等效与免除
1.2.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CCS的相关规定会妨碍这些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使用时,经CCS批准,可免除CCS规范的任一要求.
1.2.2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可以代替CCS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至少与CCS规范要求具有同等效 能.
1.2.3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或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地公认标准,经CCS批准,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1.2.4CCS鼓励新技术的应用.当新技术超出现有规范规定的范围,应经风险评估和试验,证明采用新技术的系统和设备能够达到CCS规范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1.2.5风险评估可按照CCS《船舶综合安全评估应用指南》或相关国际、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1.2.6新技术的批准可按照CCS《船舶替代设计和布置应用指南》进行.
1.3变更与修理
1.3.1已经获得智能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当对智能船舶功能相关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变更或修理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验以确认其满足原有附加标志的技术要求.
1.4智能船舶附加标志
理、智能货物管理、智能集成平台、远程控制和自主操作方面已符合本规范要求,可按下列方式授予 1.4.1根据申请,经CCS审图与检验,确认船舶在智能航行、智能船体、智能机舱、智能能效管如下智能船舶附加标志:
i-Ship (Ai Ri Nx Hx Mx Ex Cx I)
术的发展增加. 其中括号内的字母是智能船舶的功能标志,可根据船舶实际具有的功能授予,功能标志可根据技
1.4.2功能标志的含义如下:
Ai一自主操作标志,应满足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
Ri一远程控制标志,应满足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
Nx一智能航行功能标志,应满足本规范第2章的要求:
Hx一智能船体功能标志,应满足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
Mx一智能机舱功能标志,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
Ex一智能能效管理功能标志,应满足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
Cx一智能货物管理功能标志,应满足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
1一智能集成平台功能标志,应满足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