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 4-07-03-02 劳动关系协调师 (2025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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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编码:4-07-03-02

劳动关系协调师

(2025年版)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评价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劳动关系协调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了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关系协调师的职业名称和职业定义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对劳动

根据实践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典型工作任务,对职业功能进行调整,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进行完善.

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要求,对职业标准的格式进行规范.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主要起草人有:李俊、刘军、周丽、胡昀、陈玉杰、徐艳、郑海涛、汪鑫、刘兰、雷晓天、稽月婷、初帅、赵碧倩、邱子童.

四、本《标准》审定人员有:唐、闻效仪、张皓、赵宁、刘

职业编码:4-07-03-02

秉泉、李文静、田大洲、孙瑜香、孔繁秀、毛磊、贾富春.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职业能力建设司的大力支持,得到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葛恒双、王小兵等同志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施行.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

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职业标准

(2025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师

1.2职业编码

1.3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资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和计算能力,以及较好的表达、沟通能力.

职业编码:4-07-03-02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参考时长

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56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48标 四级/中级工不少于72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64标准准学时.

1.8.2培训教师

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培训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其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1.8.3培训场所设备

景教学的场所应能容纳15~20人.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 培训场所应有可容纳20名及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或会议室,情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1.9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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