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 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前言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浙环发(2024)61号)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外现行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检测与过程控制设备改造,主要辅助工程改造,施工与验收.附录A:有组织超低排放技术控制指标(试行):附录B:无组织超低排放技术控制要求.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参编单位: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指导中心
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葛恩燕朱勇王海东翁卫国王慧慧范华蔡银科徐振峰李钦武李文翰石小伟傅立珩陈云沈林华何建波王倩倩吴晨旭朱曼航程光华姚旭波刘正东俞楷郑仁栋刘正敏丁博言胡超张思奇
主要审查人:张清云张晓明何品晶焦学军顾震宇蔡晶晶周志颖
目录
5检测与过程控制设备改造 11
7施工与验收137.1工程施工 137.2工程验收. 13附录A有组织超低排放技术控制指标(试行) 15附录B无组织超低排放技术控制要求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