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193.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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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193.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5193.17-2003(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本标准与GB15193.17-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修改和调整了总体体例结构: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慢性毒性”、“致癌性"和"靶器官”的术语和定义;一修改了对试验目的和原理的表述:“增加了“仪器和试剂”内容;修改了对“实验动物”的要求,增加"动物准备”和"动物饲养”内容;一增加了受试物经灌胃、掺人何料或饮水给予的具体要求; 修改了“剂量及分组”的要求:修改了“试验期限”内容:修改了对试验观察指标(一般观察、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病理学检查)的要求,增加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眼部检查、尿液检查和其他指标内容:一修改了“数据处理”内容,增加了“结果评价”内容; 删除了“资料搜集”内容:修改和增加了对试验报告的要求:一增加了“试验的解释”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作用.

2术语和定义

2.1慢性毒性

实验动物经长期重复给予受试物所引起的毒性作用.

2.2致瘤性

实验动物经长期重复给予受试物所引起的肿瘤(良性和恶性)病变发生.

2.3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剂量.

2.4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在规定的条件下,受试物引起实验动物组织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有害效应的最小作用剂量.

2.5靶器官

实验动物出现由受试物引起明显毒性作用的器官.

2.6最大耐受剂量

由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的剂量,此剂量应使动物体重减轻不超过对照组的10%,并且不产生由非肿瘤因素引起的死亡及导致缩短寿命的中毒体征或病理损伤.

2.7卫星组

毒性研究设计和实施中外加的动物组,其处理和饲养条件与主要研究的动物相似,用于试验中期或试验结束恢复期观察和检测,也可用于不包括在主要研究内的其他指标及参数的观察和检测.

3试验目的和原理

确定在实验动物的大部分生命期间,经口重复给予受试物引起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效应,了解受试物慢性毒性剂量-反应关系、肿瘤发生率、靶器官、肿瘤性质、肿瘤发生时间和每只动物肿瘤发生数,确定慢 性毒性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和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LOAEL),为预测人群接触该受试物的慢性毒性和致癌作用以及最终评定该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提供依据.

4仅器和试剂

4.1仪器与器械

仪、尿液分析仪、离心机、切片机等. 实验室常用解剖器械、动物天平、电子天平、生物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血液凝固分析

4.2试剂

甲醛、二甲苯、乙醇、苏木素、伊红、石蜡、血球稀释液、生化试剂、血凝分析试剂、尿分析试剂等.

5试验方法

5.1变试物

受试物应使用原始样品,若不能使用原始样品,应按照受试物处理原则对受试物进行适当处理.将受试物掺人何料、饮用水或滥胃给予.

5.2实验动物

5.2.1动物选择

实验动物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GB14923、GB14922.1、GB14922.2).应选择肿瘤自发率低的动物种属和品系,首选大鼠,一般周龄6周~8周.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土20%.每组动物数至少120只(包括慢性毒性试验20只,致癌试验100只),雌雄各半,雌鼠应为非经产鼠、非孕鼠.若计划试验中期剖检或慢性毒性试验结束做恢复期的观察(卫星组),应增 加动物数(中期剖检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慢性毒性试验期限通常为12个月,其数据可作为致癌试验的中期剖检数据:卫星组通常仅增加对照组和高剂量组,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对照组动物性别和数量应与受试物组相同.

5.2.2动物准备

试验前动物在实验动物房应至少进行3d~5d环境适应和检疫观察.

5.2.3动物饲养

GB14924.2、GB14924.3).试验期间动物自由饮水和摄食,可按组分性别分笼群何,每笼动物数(一般 实验动物饲养条件、饮用水、饲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GB14925、GB5749、GB14924.1、不超过3只)应满足实验动物最低需要的空间,以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和观察动物的体征为宜,试验期间每组动物非试验因素死亡率应小于10%,濒死动物应尽可能进行血液生化指标检测、大体解剖以及病理组织学检查,每组生物标本损失率应小于10%.

5.3剂量及分组

5.3.1试验至少设3个受试物组、1个阴性(溶媒)对照组,对照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同受试物组.必要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

5.3.2高剂量应选择最大耐受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出现比较明显的毒性反应,但不引起过高死亡率; 低剂量不引起任何毒性效应;中剂量应介于高剂量与低剂量之间,可引起轻度的毒性效应.一般剂量的组间距以2倍~4倍为宜,不超过10倍.

5.4试验期限

5.4.1慢性毒性试验试验期限至少12个月,卫星组监测由受试物引起的任何毒性改变的可逆性、持续24个月,个别生命期较长和自发性肿瘤率较低的动物可适当延长. 性或延迟性作用,停止给受试物后观察期限不少于28d,不多于试验期限的1/3.致癌试验试验期限为

5.4.2试验期间,当最低剂量组或对照组存活的动物数仅为开始时的25%时(雌、雄性动物分别计算),可及时终止试验.高剂量组动物因明显的受试物毒性作用出现早期死亡,不应终止试验.

5.5试验步骤和观察指标

5.5.1受试物给予

5.5.1.1根据受试物的特性和试验目的,选择受试物掺人何料、饮水或灌胃方式给予,若受试物影响动物适口性,应灌胃给予.

5.5.1.2受试物灌胃给予,要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于合适的溶媒中,首选溶媒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植物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或糊状物等.受试物应现用现配,有资料表明其溶液或混悬液储存稳定者除外.同时应考虑使用的溶 媒可能对受试物被机体吸收、分布、代谢和蓄积的影响:对受试物理化性质的影响及由此而引起的毒性特征的影响;对动物摄食量或饮水量或营养状况的影响.为保证受试物在动物体内浓度的稳定性,每日同一时段灌胃1次(每周潍胃6d),试验期间,前4周每周称体重2次,第5周~第13周每周称体重1次,之后每4周称体重1次,按体重调整灌胃体积.滥胃体积一般不超过10mL/kg体重;如为油性液体,灌胃体积应不超过4mL/kg体重.各组滥胃体积一致.

5.5.1.3受试物掺人饲料或饮水给予,要将受试物与饲料(或饮水)充分混匀并保证该受试物配制的稳定性和均一性,以不影响动物摄食、营养平衡和饮水量为原则.饲料中加人受试物的量很少时,宜先将受试物加人少量饲料中充分混匀后,再加人一定量饲料混匀,如此反复3次~4次,受试物掺人饲料比例一般小于质量分数的5%,若超过5%时(最大不应超过10%),可调整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若受试物无热量或营养成分,且添加比例大于5%时,对照组饲料应填充甲基纤维素等,掺人量等同高剂 量),使其与受试物各剂量组何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同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也可视受试物热量或营养成分的状况调整剂量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使其与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受试物剂量单位是每千克体重所摄入受试物的毫克(或克)数,即mg/kg体重(或g/kg体重),受试物掺人饲料的剂量单位也可表示为mg/kg(或g/kg)饲料,掺人饮水则表示为mg/mL水.受试物掺人饲料时,需将受试物剂量(mg/kg体重)按动物每100g体重的摄食量折算为受试物饲料浓度(mg/kg饲料).

5.5.2一般观察

5.5.2.1试验期间至少每天观察1次动物的一般临床表现,并记录动物出现中毒的体征、程度和持续时间及死亡情况.观察内容包括被毛、皮肤、眼、黏膜、分泌物、排泄物、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自主活动(如:流泪、竖毛反应、瞳孔大小、异常呼吸)及行为表现(如步态、姿势、对处理的反应、有无强直性或阵挛性活 动、刻板反应、反常行为等).

5.5.2.2应特别注意肿瘤的发生,记录肿瘤发生时间、发生部位、大小、形状和发展等情况.5.5.2.3对濒死和死亡动物应及时解剖并尽量准确记录死亡时间.

5.5.3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

试验期间前13周每周记录动物体重、摄食量或饮水量(当受试物经饮水给予时),之后每4周1次.试验结束时,计算动物体重增长量、总摄食量、食物利用率(前3个月)、受试物总摄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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