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163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酵母.
2术语和定义
2.1食品加工用酵母
营养物质,接种酵母菌种经发酵培养、分离、过滤、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能够发酵产生二氧化碳、酒精或增 用于食品加工过程,以糖蜜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要碳源,加入氮源、磷源等适宜细胞生长的发酵用加食品风味等功能的酵母类产品.
3产品分类
3.1按产品形态
鲜酵母(含酵母乳)和干酵母.
3.2按产品用途
面用酵母和酒用酵母.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酵母菌种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4.1.2可根据工艺需求添加食品配料食品配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水 检验方法色泽 淡黄色或乳白色 鲜酵母(含母乳) 淡黄色至黄棕色 干酵母状态 乳状液体或颗粒、块状 粉、颗粒或条状 取适量试样置于清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 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状态.气味 具有酵母的特有气味,无腐败,无异噢 闻其气味注:面用酵母和酒用酵母根据产品形态对应执行上述要求.
4.3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污染物限量
项 日 量 检验方法面用酵母 酒用酵母铅(以 Pb 计 干基计)/(mg/kg) 1.0 2.0 GB 5009 12 GB 5009 11总砷(以 As计 干基计)/(mg/kg) 1 5 2 0
4.4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量 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GB 4789 10沙门氏菌/25 g 不得检出 GB 4789.4
4.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