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4347-2017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inspection andevaluation ofcryogenicinsulated cylinder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检验机构4焊接绝热气瓶检验5车用气瓶检验6其他工作附录A(资料性附录) 低温绝热气瓶日常检查记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低温绝热气瓶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附录C(资料性附录)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10附录D(资料性附录) 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苏保城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苏州容泰新特种设备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特安捷(江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丽萍、韩冰、宁哗、尹爱荣、张贺军、徐惠新、谭粤、黄强华、田锋、杨进、殷劲松.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低温绝热气瓶(包括焊接绝热气瓶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一40C~60C)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液态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设计温度不高于一196C,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一40C~60℃)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化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箱,设计温度不高于一196C,公称工作压力为0.6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64工业氮GB/T12135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16918气瓶用爆破片技术条件GB/T18443.5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JB/T6896空气分离设备表面清洁度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F001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F00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检验机构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T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焊接绝热气瓶检验
4.1检验周期
4.1.1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
4.1.2存在以下情况的气瓶应提前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需要修理的气瓶应送到原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修理:
a)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损伤或对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怀疑的气瓶;
GB/T34347-2017
c)安全阀频繁启跳,无法正常使用的气瓶;d)库存或者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重新启用的气瓶;e)瓶内介质不明、阀门无法开启或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失效的气瓶.
4.2检验项目
气瓶的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安全附件检查、阀门及管路检查、气密性试验、静态蒸发率检测.
4.3检验准备
4.3.1技术档案资料审查
4.3.1.1首次检验时,审查气瓶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使用说明书等.4.3.1.2非首次检验的,审查历次检验报告和最近一个检验周期内的日常检查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参见附录A).4.3.1.3对于修理过的气瓶,还应审查气瓶修理合格的证明文件.
4.3.2记录
4.3.2.1逐只检查并记录气瓶铭牌上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包括制造国别、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单位名称、气瓶编号、产品标准号及标准名称、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内胆试验压力、盛装介质、公称容积、最大充装量、气瓶净重、上次检验日期.
4.3.2.2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应判废.
4.3.2.3气瓶存在以下问题时,应送到原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处理:a)气瓶铭牌上介质不具有唯一性的;b)气瓶安装的瓶阀出气口螺纹旋向不符合要求的;c)盛装液氧、液态氧化亚氮、液化天然气介质的气瓶,其外壳上封头既未压制明显凸起的“O:”“NO""LNG"等介质符号,又未在明显位置粘贴介质标签的.
4.3.3瓶内介质处理
4.3.3.1应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取合适的方法将瓶内介质排出并妥善处理.4.3.3.2对于瓶内介质不明、阀门无法开启、安全附件失效的气瓶,应另行存放、妥善处理.
4.3.4表面清理和附件拆卸
4.3.4.1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清除气瓶表面的污垢、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4.3.4.2在确认瓶内介质排空后,卸下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可拆卸附件,拆卸过程中不应损伤瓶体金属.
4.4外部检查
目测或用5倍~10倍放大镜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a)焊接接头存在开裂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12mm,并且凹陷长度大于或等于外壳周长13%的(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参见附录B);c)气瓶保护圈、保护圈支撑、分配头有变形、开裂或其他机械损伤而失去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