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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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三、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9号):

8.《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

9.《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

10.《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16.《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7)138号):

19.《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建市规范(2024)2号):

20.《河北省实施办法》:

21.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使用说明

一、总体要求

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口”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口”内打勾.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对应部分,本示范文本不再誉抄.

5.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工程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鼓励招标人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7.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条件和其他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具有充分竞争性.

8.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9.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总承包管理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10.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0.1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文号.应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一致.

2.项目概况.应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一致.其中项目总投资应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填写:本次招标工程估算价,应根据相应的招标范围汇总填写.

3.资金来源、出资比例.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者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审批资料填写.

4.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相关的代理内容应删除.

(二)本次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应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招标范围相一致.但不得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

(三)投标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待“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资质动态核查”模块正式上线使用后,应使用该模块核查企业资质.

2.联合体.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下同)资格要求.

3.1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按照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资格等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可采用职称等作为资格要求.

3.2项目经理专业和等级应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3.3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等依法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及其拟派负责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1个,工程业绩设置的指标条件不得超过1个.设置的业绩要求应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本次招标工程相关指标要求.

4.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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