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建城函(2024)15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城镇排水管网雨污混接错接及缺陷问题 整改验收规则(试行)》的函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指导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水管网雨污混接错接及缺陷问题整改验收流程,现将《青海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混接错接及缺陷问题整改验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验收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城镇排水管网雨污混接错接及 缺陷问题整改验收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城镇排水管网雨污混接错接及缺陷问题整改验收工作,实现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效化,确保整改质量与成效,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中的雨污混接错接问题、排水管网缺陷问题整改验收工作.
第三条整改任务验收工作应遵循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精准科学、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从严从实,敢于动真碰硬,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四条雨污混接错接问题,符合对应条件的,可开展验收.
(一)整改方式.严格落实“点线面”整改工作要求,在问题点位整改基础上,统筹完成道路或排水分区(排口辐射片区)整改.
(二)标准规范.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6)和《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T210)有关规定.
(三)整改成效.问题点位整改后解决雨接污、污接雨等错接问题.道路或排水分区完成整改后实现整体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管网从源头到末端形成分流系统,且末端雨水检查井旱天无明显水流(旱天有明显水流的,水质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划类别)、污水检查井雨天运行水位较整改前有明显降低.
第五条排水管网缺陷问题,符合对应条件的,可开展验收.
(一)标准规范.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6)和《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T210)有关规定.
(二)整改成效.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网(如支管暗接、变形、错口、腐蚀、破裂、渗漏、脱节、接口材料脱落等),改造后实现管道强度、刚度和使用寿命恢复正常.存在功能性缺陷的管网(如沉积、浮渣、结垢、树根、障碍物等),改造后实现管道通畅性恢复正常.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六条雨污混接错接问题、排水管网缺陷问题整改验收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自查申请.县(市、区)整改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查,确定整改任务是否完成.经自查完成整改任务,且达到验收条件的,收集整理验收申请资料后,可申请验
收.
(二)市(州)核查初验.市(州)整改验收单位收到县(市、区)整改责任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验收条件,且验收申请资料齐全的,可通过验收核查.
(三)省级复核验收.省级整改验收单位收到市(州)整改验收单位报送的验收核查资料后,组织相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整改质量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形成结论性意见.按照整改任务销号要求,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验收销号资料.
第四章验收资料
第七条雨污混接错接问题整改验收资料均通过住建领域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整改信息系统报送,具体如下.
(一)县(市、区)验收申请资料
1.《雨污混接错接点位整改任务验收申请表》(附表1);
2.《道路或排水分区雨污混接错接整改任务整体验收申请表》(附表2);
3.道路或排水分区雨污混接错接整改情况报告;
4.雨污混接错接点位“一点一档”影像资料,即整改前后影像比对图,影像比对图上须注明点位编号、点位位置、所在道路或排水分区名称、问题类型、完成日期等信息(附在《雨
中;
5.道路或排水分区完工资料及相关图纸.
(二)市(州)验收核查资料
1.《道路或排水分区雨污混接错接整改任务整体验收核查表》(附表3);
2.所在地区整改情况报告.
第八条排水管网缺陷问题整改验收资料均通过住建领域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整改信息系统报送,具体如下.
(一)县(市、区)验收申请资料
1.《排水管网缺陷问题整改任务验收申请表》(附表4);
2.整改情况报告;
3.“一处一档”影像资料,即整改前后影像比对图,影像比对图上须注明点位编号、管段编号、道路名称、问题类型、完成日期等信息(附在《排水管网缺陷问题整改任务验收申请表》的“整改佐证资料”栏中);
4.完工资料及相关图纸.
(二)市(州)验收核查资料
1.《排水管网缺陷问题整改任务验收核查表》(附表5);2.所在地区整改情况报告.
第五章验收要求
第九条雨污混接错接和缺陷问题整改任务均以道路或排水分区进行统一验收,2024年至2026年每年10月底前适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