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
2015
第4篇载重线
目录
第1章通则.4-1
第1节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3第2节勘划位置及免划. ..-4
第1节一般规定. ..4-5第2节开口的保护与密性 .4-5第3节排水设备和船员保护, .4-7
第1节一般规定.. .4-8第2节一般船舶的最小干舷. .4-8第3节工程船的最小干舷, .4-11第4节自卸砂船的最小干舷. 4-12
附录I水尺标志, 4-13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除另有规定外,本篇不适用于浮船坞.
11.2一般要求
11.2.1按本篇规定勘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应符合本指南第5篇的有关规定.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11.2.2对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的集散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集装箱船和干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以先按本篇2.1.1.3~2.1.1.5勘划干货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本篇2.1.1.6勘划装运集装箱的附加载重线.
11.2.3对于工程船,若按本节11.2.1对航行(避风)状态和作业状态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11.2.4船舶装载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11.2.5船舶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明显地勘划水尺标志.船舶水尺标志建议按本篇附录I勘划.
11.2.6当船舶构件低于水尺勘划的基准线时,应在船舶载重线证书/符合证明的记事中注明构件低于基准线部分的尺寸.
11.2.7按本节11.2.2和11.2.3勘划附加载重线的船舶,应在船舶载重线证书/符合证明的记事中注明载重线标志、载重线和附加载重线所对应的船舶种类或状态.
1.1.3定义
11.3.1计算型深(D)一-系指型深(D)加船中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11.3.2垂线一一系指首、尾垂线通过船长(L)前后两端所作的垂直线.
11.3.3船中-一系指船长(L)的中点.
11.3.4干舷一一系指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11.3.5干舷甲板一一系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干舷甲板.
11.3.6上层建筑一一系指干舷甲板上自一舷伸至另一舷的甲板建筑物,或自舷侧至其侧壁的距离不大于船宽(B)4%的甲板建筑物.
11.3.7甲板室一-系指不符合本节11.3.6定义的甲板建筑物.
11.3.8风雨密一一系指在任何风浪下,水不得透入船内.
11.3.9水密一一系指构件尺寸和布置在可能产生的水头下,能防止水从任何方向进入.
11.3.10A型船舶--系指具备如下特征,且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
(1)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货舱区域具有高度的完整水密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
(2)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的渗透率:
(3)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的其他开口设有风雨密舱盖.
11.3.11B型船舶一一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及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11.3.13封闭上层建筑一一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上层建筑.
11.3.14封闭甲板室一一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甲板室.
11.3.15舱口围板高度一-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口围板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舱口围板高度应计及梁拱和舷弧的影响.
11.3.16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一一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室及舱棚门槛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
第2章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第1节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2.1.1标志
2.11.1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1.1所示.
图2.1.1.1
2.1.1.2甲板线系长为300mm、宽为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中,其上缘应为通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交点的水平线.
2.1.1.3载重线标志由一圆环、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和圆环两侧的字母组成,其圆环中心位于船中,圆环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定最高一级航区的干舷.
圆环的外径为250mm、线宽为25mm:水平线的线段长为400mm、宽为25mm,其上缘中点通过圆环的中心.
在圆环左侧绘以字母CS,所绘“CS”字母高为100mm、宽为60mm、间距为25mm,其离水平线上缘及圆环左侧各为25mm:在圆环右侧绘以表示航区的字母A(或B或C),所绘“A”(或“B”或“C”)字母高为100mm、宽为60mm,其下缘与水平线上缘平齐,与水平线右端的距离为25mm,如图2.1.1.3所示.
图2.1.1.3
2.1.1.4载重线系指船舶按其航行的航区(航段)而定的载重水线.船舶适航于数级航区(航段)时,在载重线标志的右端以数条水平线段表示各航区(航段)的载重线,如图2.1.1.4所示.从载重线标志的右端向上(或向下)画一宽25mm的垂直线,由此垂直线分别向右引长150mm、宽25mm的水平线,以表示其他各级航区(航段)的载重线.
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标“A”的线段,表示A级航区载重线:标“B”的线段,表示B级航区载重线:标“C”的线段,表示C级航区载重线:标“J”的线段,表示J级航段载重线:标“J”的线段,表示L级航段载重线.
如各级载重线的间距较小影响字母勘划时,各字母的位置可适当上下移动.对J、L脚标,数字“1”和“2”的高为50mm、宽为30mm,其上缘居字母“J”之中点处,并与其距离为2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