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图纸和资料. 第3节产品检验 第4节船舶检验--9 第2章船舶布置15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燃料舱布置-15 第3节处所位置与分隔.-20 第4节氨气排放控制设备23 第3章材料和管路设计25 第1节一般规定-25 第2节管路设计-25 第3节材料...28 第4章燃料围护系统-30 第1节一般规定30 第2节压力释放系统..-.31 第3节燃料舱装载极限.-32 第4节燃料储存状态的维持32 第5节悄化与环境控制.-.33 第5章燃料加注 第1节一般规定..35 第2节加注站....35 第3节加注系统36 第6章燃料供应 第1节一般规定38 第2节燃料供应阀布置-39 第3节机器处所内的燃料供应管路40
第4节机器处所外的燃料供应管路--.40 第5节燃料准备间41 第7章氨发动机42 第1节一般规定.42 第2节双燃料发动机-43 第3节单一燃料发动机--44 第8章通风.45 第1节一般规定.45 第9章消防49 第1节一般规定.49 第2节防火50 第3节灭火...51 第4节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52 第10章防爆与毒性区域划分...54 第1节一般规定...54 第2节危险区域划分54 第3节电气装置... 56 第4节毒性区域划分.56 第11章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58 第1节一般规定...58 第2节监测与控制.... 59 第3节气体探测19 第4节安全系统.62 第12章人员保护..67 第1节一般规定-67 第13章氨燃料动力系统预设技术要求 第1节一般规定- 69 第2节预设要求. 70 第3节图纸资料 第4节检验.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船舶应用氨燃料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使用氨为燃料 或预设氨燃料动力系统的钢质或等效金属材料船舶(以下简称氨燃料船舶),但液化气体运输船 除外。
船长小于20m的钢质或等效金属材料船舶应用氨燃料,应进行风险评估,经中国船级社 (CCS)同意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1.1.2氨燃料船舶,除应满足本指南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或《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等规范(以下简称相关规范)的相应要 求。
此类船舶尚应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如有时).对于使用氨燃料电池的船舶,除 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CCS《船舶应用燃料电池发电装置指南》的相关要求。
1.1.1.3凡申请取得氨燃料动力系统预设附加标志的船舶,应满足本指南第13章的相关要 求。
1.1.2定义 除本节明确规定者外,CCS《船舶应用天然气燃料规范》的相关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1.21燃料:系指适合在船上安全操作,满足发动机、燃料电池等装置使用要求的无水氨 (对应联合国代码1005)。
1.1.2.2船宽(B):系指CCS相关规范中所定义的船宽。
1.1.2.3加注:系指从陆基或浮式装置向船上固定燃料舱输送燃料。
1.1.2.4加注站:系指设有燃料加注系统,包括加注接头、回气接头(如设有)、相关阀件 和控制系统等的位置或处所。
1.1.2.5合格防爆型:系指由CCS认可的相关机构按CCS接受的标准核准在易燃环境中 为安全型的电气设备。
①如IEC60079《爆炸性环境》,IEC60092-502《船舶电气设备专辑-液货船》,或GB3836《爆炸性环境》。
1.1.2.6燃料围护系统:系指包括燃料舱接头在内的用于燃料储存的装置。
它包括所设的一 道主屏壁、一道次屏壁(如设有)、相关绝热层和屏壁间处所(如设有),以及必要时用于支撑 这些构件的相邻结构。
如次屏壁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则其可以为燃料舱处所的限界面。
燃料舱周围的处所定义如下: (1)燃料舱处所:系指由船舶结构所围蔽的、其内设有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
如燃料舱 的接头位于燃料舱处所内,则该处所也可视作燃料舱接头处所: (2)屏壁间处所:系指主屏壁和次屏壁之间的处所,不论是其全部还是部分由绝热材料 或其他材料所填充: (3)燃料舱接头处所:系指环围燃料舱接头和阀门的处所。
燃料舱接头处所内也可设有设备,如蒸发器或热交换器。
这些设备被视为仅含潜在释放源, 但不含着火源。
以C型独立燃料舱为例,上述定义参见图1.1.2.6。
燃料围护系统 燃料舱处所
燃料舱 舱壁
△
图1.1.2.6围蔽处所内燃料围护系统示意图
1.1.27燃料准备间:系指包含用于燃料制备目的泵、热交换器、过滤器等设备的任何处 所。
1.1.2.8燃料阀件单元处所:系指一个气密处所或阀箱,其内部设有用于控制或调节发动机 之前燃料供应的阀件。
1.1.2.9独立燃料舱:系指自身支持的燃料舱,它不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对船体强度不 是必需的。
1.1.2.10薄膜燃料舱:系指非自身支持的燃料舱,它由相邻的船体结构通过绝热层支持的 一层液密和气密层(薄膜)组成。
1.1.2.11充装极限(FL):系指当液体燃料达到基准温度时,燃料舱内最大液体体积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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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燃料舱容积之比。
1.1.2.12装载极限(LL):系指最大许可的液体体积与燃料舱可装载容积之比。
1.1.2.13基准温度:系指在压力释放阀(PRVs)调定压力下与燃料舱内燃料蒸气压力所对 应的温度。
1.1.2.14双燃料发动机:系指既可同时使用1.1.2.1定义的燃料和燃油(使用燃油引燃或火 花塞等引燃),又可单独使用燃油的发动机。
1.1.2.15单一燃料发动机:系指仅能使用1.1.2.1定义的燃料的发动机。
1.1.2.16氨发动机:系指双燃料发动机或单一燃料发动机。
1.1.2.17高压燃料管系:系指最高工作压力高于1MPa的燃料管系。
1.1.2.18双截止透气阀:系指管路中的两只串联阀和释放此两阀之间管路中压力的第三只 阀的组合。
双截止透气阀也可由一只二通阀和一只关断阀组成,替代三只独立阀。
1.1.2.19燃料舱主阀:系指一个位于燃料舱供应管路上尽量靠近燃料舱出口的遥控截止阀, 该阀应为故障关闭(其驱动动力失效时关闭)型。
1.1.2.20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设备 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
危险区域分: (1)0区:系指持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2)1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3)2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即使出现,也可 能仅偶然发生并且存在时间短。
1.1.2.21非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 装和使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
1.1.2.22开散甲板:系指无重大火灾风险的甲板,其至少两端/侧开版,或一端开版并通过 分布在侧壁或上部甲板的固定开口提供遍及整个甲板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
1.1.2.23紧急切断(ESD):系指当出现了重大事故时,需要立即执行无延退的关闭动力装 置运行、切断燃料供应及非防爆电气设备供电等安全操作,以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损害。
1.1.2.24单一故障:系指由于一个故障或操作而导致预期功能的丧失。
1.1.2.25燃料释放源:系指可能释放出液态燃料或燃料蒸气的部位或地点,如燃料管路上 的阀件、可拆卸式管接头、管垫圈或泵密封装置等。
1.1.2.26爆炸下限(LEL):系指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 最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蒸气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1.1.2.27允许接触限值:就本指南而言,从人员安全的角度考虑,允许接触限值是指空气 中氨蒸气浓度为3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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