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船智能货物管理检验指南 2023.pdf

检验,管理系统,船舶,货物,货舱,中国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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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

化学品船智能货物管理检验指南

2023

前言

随着船舶智能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作为液货船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的液货管理控制系统越来越趋于复杂化、智能化,成为融合传感器、计算机、自动控制、电子信总、大数据技术,以及船舶管理等多学科的综合管理控制系统.为了适应船舶液货控制系统的发展,提高货物运输安全可靠性,提高液货装卸效率,缓解运输及装卸货期间人员疲劳,增加船舶和人员安全,缩短船舶在港停留时间,最终达到提高安全和经济效益这一根本目的,中国船级社(简称CCS)编制了《化学品船智能货物管理检验指南》.

本指南以化学品船为对象,针对《智能船舶规范》第6章智能货物管理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详细规定,通过调研化学品船型货物管理程序,结合化学品船货物系统特点,研究化学品船货物相关规范法规要求,为化学品船货物系统的智能化提供指导,助力化学品船营运更加安全、经济、高效发展.

本指南以化学品船货物管理系统的货物/货舱监测、预警/报警与辅助决策、智能配载、自动装卸货、智能洗舱功能为智能化目标,结合目前化学品船的货物管理现状,主要涵盖系统的技术要求、图纸与资料、附加标志初次检验及建造后检验等内容.

本指南由中国船级社编写和更新,通过网页

目录

第1章通则.. 1.1目的...1.2适用范围... 11.3定义.. 11.4一般要求. 1第2章货物/货舱监测、预警/报警与辅助决策. 2.1功能要求. .32.2连续监测和显示的参数. .3 .32.3 预警与辅助决策 ..42.4报警与辅助决策. 7第3章智能配载. 功能要求. ..1 113.2 装卸载计划.. .113.3 装卸载过程模拟 ..13第4章 自动装卸货. 功能要求. ..15 154.1 4.2 装卸货文件系统. ..554.3 自动装卸货.. .154.4 安全控制功能. .16第5章 5.1 智能洗舱.. 功能要求. ..17 .175.2 智能洗舱计划 .175.3 洗舱过程监测与辅助决策 ..18第6章 5.4 图纸与资料 洗舱结果评估. ..19 .206.1 审查依据. 206.2 图纸与资料清单 20第7章 附加标志检验 ..217.1 7.2 初次检验 实施检验 .21 237.3 建造后检验 24

第1章通则

1.1目的

1.1.1本指南细化了化学品船智能货物管理附加标志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要求,包括货物/货舱监测、预警/报警与辅助决策、智能配载、自动装卸货和智能洗舱功能,可作为CCS 验船师、船舶设计单位、制造厂、服务供应商和船舶管理公司等的指导性文件.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申请CCS智能货物管理附加标志的化学品船,附加标志说明及要求见CCS《智能船舶规范》第6章6.2.1. 1.2.2本指南适用于货物/货舱监测、预警报警与辅助决策、智能配载、自动装卸货和智能洗舱系统的认可与检验.

1.3定义

(1)货物控制站:系指对货物的安全装卸、压载水的排压载等货物相关操作以及船舶 1.3.1本指南有关定义如下: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远程控制的处所.

1.4一般要求

1.4.1智能货物管理应满足《智能船舶规范》第1章和第6章的相关要求.

1.4.2货物/货舱监测、预警/报警与辅助决策、智能配载和智能洗舱系统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7篇第2章第6节ⅡI类计算机系统要求.自动装卸货系统应满足II类计算机系统要求.

节2.7.1的要求. 1.4.3智能货物管理系统配备的传感器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7篇第2章第7

1.4.4按照本指南应用智能货物管理系统时,应注意满足国际公约、船旗国主管机关、港口国监督机构、地区性组织的有关规定.

电源.该备用电源可采用不间断电源(UPS),其容量应至少维持30min供电的需要. 1.4.5智能货物管理各系统正常时由主电源供电,当主电源供电失电时自动转接到备用

1.4.6智能货物管理系统应集中布置在货物控制站.

1.4.7智能货物管理系统的预警/报警等指示信号或信息、以及辅助决策的操作建议应能在货物控制站应答及复位.

1.4.8智能货物管理系统可以是独立系统(独立于传统设计的装载计算机和相关系统),也可以是基于传统设计的装载计算机和相关系统,利用原有的硬件/传感器进行数据采集集成的系统.智能货物管理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单一故障安全的原则,使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故障不会导致其他故障的产生,并且其产生的危险性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文件.货品数据库应具备可扩展性,可根据货品特性的变化和船东的需求由授权人员进行修 1.4.9智能货物管理系统应配置货品数据库,且根据系统的功能需求,保存有相应数据改:若涉及批准文件修改,应提交CCS并经验船师批准后,由授权人员进行修改.

1.4.10智能货物管理系统应具备通信自检功能,当通信线路出现异常状态时(包括并不限于数据丢失、数据错误、系统模块通信故障、系统接口通讯故障),发出报警提示及辅

助决策建议.

1.4.11智能货物管理系统应明确系统用户的管理权限.(1)未登陆用户禁止修改预警、报警阔值,以及货物管理相关操作: (2)应对系统用户进行账户权限分级,明确不同账户责任和权限,只允许使用明确被授权的系统功能.1.4.12智能货物管理系统及部件的产品持证应满足《智能船舶规范》第1章1.1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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