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00.30
T/BPEDA0002-2026
团体标准
民营经济督查员调解员调研员聘任与 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ngagement and work of private economy supervisors mediatorsand researchers
目录
5聘任与管理. .5
5.1任职条件. 5.2聘任程序.. .. .55.3聘任期限 .7.5.4日常管理. ..7.5.5培训提升. ..
6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 .8
6.1民营经济督查员6.2民营经济调解员 ..6.3民营经济调研员 ..
7权利与义务 ..10
7.1权利 ..107.2义务 ..10
8考核与奖惩... ..10
8.1考核原则 8.2考核组织. ..10 ..108.3考核内容与指标体系 .118.4考核方式与流程 ..138.5考核结果等级、 ..148.6奖惩措施 ..14
9保障措施. 15
9.1组织保障 ..159.2工作保障 ..159.3风险防控. ..159.5激励保障 9.4培训保障.. ..16 .1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民促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民促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道红、李强、罗占义、孙建超、姜福林、刘凤良.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各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民促会”)作为沟通政府、科研机构与企业桥梁纽带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与调研,规范民营经济督查员、调解员、调研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的制定旨在建立公开、公正、择优的聘任机制,清晰界定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构建动态管理与考核激励并重的制度体系,助力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促会民营经济督查员、调解员、调研员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聘任与管理、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权利与义务、考核与奖惩及保障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民促会民营经济督查员、调解员、调研员的选聘、聘任、履职、考核、解聘等相关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促会 Beijing Private Econom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BJPEDA)
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的简称,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本文件受聘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主体.
3.2 民营经济督查员private economy supervisor
由民促会聘任,依据本文件及相关协议,对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民促会工作部署执行情况以及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的特定人员.
3.3民营经济调解员privateeconomymediator
由民促会聘任,依据本文件及相关协议,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进行居中协调处理的特定人员.
3.4民营经济调研员 private economy researcher
由民促会聘任,依据本文件及相关协议,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存在问题及政策实施效果等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的特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