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编码:6-15-04-01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玻璃纤维及制 品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 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从业人员的职业 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 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本《标准》所采用的主流技术由2009版标准的坩埚法和池 窑法技术并重,修改为以池窑法技术为主,反映了该职业活动的一 股状况和水平,同时兼顾了行业发展的趋势。
一本《标准》依据《大典》,将2009版标准的19个工种合并 为10个工种。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奚丽琴、刘劲松、谭良、张梅、 郭仁贤、赵健、王海兴、赵丽、侯庆丰、杨志勇、姜海燕、张帆。
参与起草人有:杭鹤、高维泰、李佳、唐亦因、陈晓燕、朱斌、糜 雅斐、王振朋。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郭伟、于守富、曹国荣、刘 洪刚、姚远、王佳庆、陈尚、刘书秀。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了
职业编码:6-15-04-01
业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葛恒双、宋晶梅,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孙倩、那文津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同时, 得到了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泰 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重庆回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玻 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牛玻纤 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
①2019年3月2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额布劳动关 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短)(人社厅发[2019]47号)公布。
2
职业编码:6-15-04-01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① 1.2职业编码 1.3职业定义 操作玻纤成型、纺织等设备,制取玻璃纤维,制成玻纤纺织品 和非织造制品,并进行后处理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10个工种,每个工种均设置五个等级,分别为:五 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 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有一定噪声和粉尘。
①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配料熔割工、浸润剂配制工,玻纤拉丝工、铂合 金漏板(地城)制造工、玻纤非织造制品生产工、玻纤编织割品生产工、玻纤织布带工, 制品后处理工,玻纤及制品检验工、玻纤保全保养工。
职业编码:6-15-04-01
1.6职业能力特征 其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其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①相关职业:高岭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物加工人员:玻璃及玻璃制品生产加工人 员;均妙人员、织造人员、针织人员、非织造布制造人员;制浆造纸人员:合成树脂生产 人员:通用基硅件装配制造人员等,下同 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硅酸盐材料制品生产、纺织技术、纺织工程、针织工艺、化 工工艺、化工分析与检验、高分子材料加工工艺、制浆造纸工艺、机械设备维修、机械设 备装配与自动控割等,下同。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材料工程技术,非金属矿物材料技术、材料成型与控制技 术、现代纺织技术、纺织机电技术、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 合成技术、副浆造纸技术等。
下同。
2
职业编码:6-15-04-0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解等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