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编码:4-10-07-03
宠物美容师 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宠物美容师 1.2职业编码 1.3职业定义 从事宠物清洁养护、毛发修剪、造型设计、装饰装扮工作的人 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判断、语言表达能力,身心健康,色、噢、触感官 灵敏,喜欢动物,热爱宠物行业,具备宠物品种造型设计、修剪、 毛发染色能力。
职业编码:4-1007-03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1.8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8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50标 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90标 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8.2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 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具有关容台、 吹风机等设施、设备,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和安全措施完善的 场所进行。
1.9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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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 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 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①相关职业:兽医、宠物健账护理员、宠物强导师、宠物医生、动物检验检疫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家宿案殖员、家畜饲养员、家食繁殖员、家禽饲养员、美容师、美发 鲜,下同。
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动物医学、动物药学、畜牧兽医、中兽医、宠物医疗技术、 宠物输床诊疗技术、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禽暂能化券殖、高牧工程技术,特种动物养殖技 术、实验动物技术、特种动物养殖、宠物养护与导、饲料与动物营养、动物营券与词 料、畜禽生产技术、畜食生产与疾病防治、宠物养护与经营、宠物医疗、现代畜牧、动物 科学,美容美发与造型(美发)、美容美发与造型(美容)、美容美发与造型(化妆)等。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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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甲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 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1.9.2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 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 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 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其备的技能水 平:综合评审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 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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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 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9,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 上单数。
1.9.4评价时长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12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9.5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具有美容台、 吹风机等设施、设备,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和安全措施完善的 场所进行:综合评审在配备多媒体设备的室内或工作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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