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编码:4-10-01-03
保育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1年版) 1.职业概况 1. 1职业名称 保育师 1.2职业编码 1.3职业定义 在托育机构及其他保育场所中,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 护、营养喂养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热爱要幼儿,认真负责;亲切和蕊,善 于沟通;观察力敏锐,身体灵活。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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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标 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80标 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数。
学时数仅作参考,培训单位可据实调整。
②相关职业: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母婴护理员、 健康管理鲜、公共营养师、幼儿教育教师、助产士、儿科护土、儿科医鲜等,下同。
③技工学校本专业为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包括护理、幼儿教育、健康服务与管 理、健康与社会别护、公共营养保键、家政服务等,下同 ④职业学校本专业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的婴幼儿托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婴幼儿托 育服务与管理,高等职业教育本科的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下同。
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的幼儿保育、母婴照护、护理、中医护理、营养 与保健、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早期教育、学前教育、护理、食品 营养与健康、健账管理、医学营养、预防医学、助产、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现代家 政服务与管理,心理咨询等,高等职业教育本科的护理,儿童康复治疗、健康管理,学前 教育、现代家政管理等。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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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其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毕业证书,累计从事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①晋通高等学校本科相关专业包括教育学类、护理学类、心理学类,公共卫生与预 防医学类,儿科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家政学等。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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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其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 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 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1.9.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9.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在计算机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场地 应具备实操条件,并配备玩其以及现场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像设备, 室内卫生、通风良好,光线充足,设施设备齐全;综合评审在小型 会议室进行,备有实操模型、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像设备、音视额 播放设备、投影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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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品德高尚,富有爱心。
(2)敬业奉献,素质优良。
(3)尊重差异,积极回应。
(4)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2.2基础知识 2.2.1婴幼儿生理和心理知识 (1)婴幼儿生理学知识。
(2)要幼儿心理学知识。
2.2.2婴幼儿营养、喂养知识 (1)要幼儿营养知识。
(2)要幼儿喂养知识。
2.2.3婴幼儿安全照护知识 (1)要幼儿伤害预防知识。
(2)要幼儿急救常识。
2.2.4婴幼儿常见病和传染病知识 (1)婴幼儿常见病及保健知识。
(2)婴幼儿传染病及预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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