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成地铁制[2016]9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安全事故 (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按照公司“三类四级”制度框架体系,以及《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制度(试行)》(成地铁制[201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成地铁[2014]204号)进一步规范后予以重新发布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制度摘要】
制度类别:经营管理-质量安全类 制度级别:二级制度编码:2ZA-2-2-09 发布日期:2014年8月1日编制单位:质量安全部 编制人:马东审核人:沈卫平 批准人:陈军
内容概要:公司《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成都地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制度.本制度共分七章六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成都地铁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分类、信息报告程序、调查处理权限及要求、责任判定及损失认定、罚则等,对落实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后,发生事故(事件)的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三条事故(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第五条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对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管理人员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在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结论中,明确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本制度关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结论中,未提及公司项目管理单位责任的,对公司项目管理单位给予降低一个事故(事件)等级的处罚.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要加强质量安全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安全信息的管理机制,畅通内部信息传递渠道,对重要的质量安全信息要闭环处理.
第八条安全信息管理必须遵循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三原则.
第九条本制度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事件)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事故(事件)分类
第十条按照事故(事件)损失及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险性事件、一般事件、事件苗头等七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通用条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建设方面
1.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大面积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10000人以上转移安置.
(三)运营方面
1.因事故造成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48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通用条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建设方面
1.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局部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转移安置.
(三)运营方面
1.因事故造成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通用条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建设方面
1.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局部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转移安置.
(三)运营方面
因事故造成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通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建设方面
1.地铁施工造成燃气主干道、给排水主干道、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72小时以上.2.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局部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转移安置.
(三)运营方面
1.因事故造成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四)其他方面
1.发生电梯困人3小时以上.
2.发生电梯坠落事故.
3.由于发生失窃或其他治安事件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险性事件:
(一)通用条件
1.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
2.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建设方面
1.地铁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24
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2.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人以上200人以下转移安置.3.发生溜车,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暂停施工超过24小时.
(三)运营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