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pdf

成本,收费,法律法规,申请材料,财政部门,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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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或者其价格、财政部门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标准方案、依据和理由,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价格、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二)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原则

第十二条价格、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对收费成本进行审核,审查申请收费标准与收费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以及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事宜.

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收费成本审核.

第十三条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所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符合规定申请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和成本构成特点实行分类审核.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照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等成本进行审核.

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照招标价格确定.全国统一印制,分散发放的证照,应当分别制定印制证照和具体发放证照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者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

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环境损坏的,审核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成本.

第十七条鉴定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者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场地费用、人员劳务费、仪器设备折旧、流动耗材损耗及其他成本审核.

第十八条考试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考务工作、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的成本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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