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725-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service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1范围3术语和定义 2规范性引用文件4服务提供者5服务人员6服务场所服务设施89服务实施10服务质量评价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服务人员健康要求附录B(规范性附录) 服务场所安全要求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 要幼儿专用洗和卫生设施建设参数 11附录D(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教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非、柳成洋、曹俐莉、王世川、曾毅、李涵、杨朔、张雨辰.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早期教育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服务实施、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早期教育服务的管理、实施与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24613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26997非正规教育与培训的学习服务术语GB/T27689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GB28007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27952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GB28231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69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早期教育服务earlychildhoodeducation and care services
在托儿所、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之外,面向0岁至6岁婴幼儿及其家长,由相应组织提供,旨在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与过程.
注:家长包括监护人及监护人委托人.
3.2
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
依法登记注册、提供早期教育服务(3.1)的组织.
3.3
早期教育服务(3.1)的接受者和购买者.
4服务提供者
4.1基本要求
度并有效实施. 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独立固定的服务场所,具有与所提供服务匹配的专职服务人员,建立服务管理制
4.2服务管理要求
4.2.1服务活动管理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以下原则开辰服务活动:
促进要幼儿身心发展: 一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注重趣味性;一面向全体娄幼儿,重视个别差异;坚持鼓励、启发、诱导等正面教育.
4.2.2人力资源管理
4.2.2.1服务提供者应聘用符合第5章要求的服务人员.4.2.2.2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全体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注:职业培训包括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沟通技巧等.4.2.2.3服务提供者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服务人员体检. 4.2.2.4在服务实施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宜将常规学习活动内的教学人员与婴幼儿人数比例控制在118及以内.
4.2.3顾客信息管理
4.2.3.1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顾客信息管理制度,按照GB/Z2882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管理顾客信息. 4.2.3.2服务提供者应在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顾客信息,所收集的顾客信息应是满足服务需求的最少信息(例如顾客姓名与联系方式、婴幼儿接受早期教育服务的经历).失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应以出售等形式非法向他人提供顾客信息.
4.2.4安全管理
4.2.4.1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与应急设备用品,对服务人员、顾客进行安全培训.4.2.4.2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符合GB24613等相关标准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 4.2.4.3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服务实施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的相关要求.
4.2.5卫生管理
4.2.5.2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使用符合GB27952等相关标准要求的卫生消毒用品. 4.2.5.1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实施卫生管理制度.第7章、第8章、第9章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