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263-2006
Navigable electronic map-Basic requirements of security processing technolog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 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空间位置技术处理要求 5不得采集的内容6不得表达的内容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和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成名、苏山舞、印洁、赵园春、张坤、白风文、曹晓航.
引言
传播、展示和使用的要求,有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健康有序地 本标准对导航电子地图的空间位置和内容的安全处理作了限制性规定,使其达到公开出版,销售、发展.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在数据采集、制作和表达过程中,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要求,以及不得采集和表达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开出版、销售、传播、辰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20地图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电子地图electronicmap
应用电子学和计算机技术建立起来的视屏显示地图.[GB/T 16820-1997 7. 76]
3. 2
导航电子地图navigable electronic map
含有空间位置地理坐标,能够与空间定位系统结合,准确引导人或交通工具从出发地到达目的地的电子地图或数据集.
4空间位置技术处理要求
4.1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前,必须进行空间位置技术处理.4.2导航电子地图空间位置技术处理应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采用国家规定的方法统一实现.4.3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申请单位应向本标准4.2指定的机构提供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证明文件、 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及其数据情况说明.4.4数据情况说明包括空间参照系统、数据生产方式、数据范围、数据尺度、数据格式和数据提供方式.
5不得采集的内容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过程中,不得采用各种测量手段获取以下地理空间信息,可否在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时表达执行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
5.1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5.2高程点、等高线及数字高程模型.5.3高压电线、通讯线、管道. 5.4植被和土地覆盖信息.5.5国界和国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