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文件
冀水河湖[2021]34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防洪评价技术审查规定》的通知
谷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省滦河河务享务中心,省大消河、子牙河、南运河河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实际,我厅对《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水建管〔2016]132号)予以废
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防洪评价技术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审批权限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工作,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渡槽、隧道、管廊、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生态景观、厂房、仓储、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河道管理范圆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公路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指南》,市政及其他道路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标准及水利、其他行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有关水利工程设计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不应降低河道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应影响河势稳定及水工程安全,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应征得其同意.
第五条条线类建设项目(铁路、管道、缆线等)应以最短距离跨越或穿越河道.一般不应顺河布置.对于山区河道,线路布置受地形限制难以满足时,局部段可在非主流区采取顺河布置,需采用模型等方法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免对河道行洪影响.
第六条建设项目工程位置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汉、险工、急弯、汇合口及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河段.
(二)避开规划保留区.
(三)避开分洪口门、取水口、水文观测断面等水工程设施.
(四)河道行洪滩地内不宜布置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五)建设项目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及管理道路确需布置在河道滩地时,路面应与滩地高程基本一致.
(六)其他应避开的区域.
第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应按《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试行)》编制,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与河道防洪标准或蓄滞洪区设计运用标准相协调.
第九条《评价报告》须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洪水对建设项目,以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内容及范围,并分析确定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各项措施详细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阶段完成.
第三章防洪影响分析计算
第十条设计洪水.河道设计洪水有批复成果的,经分析后可直接采用,并简述计算方法、过程及成果;无批复成果的,可采用实测资料法、暴雨途径推求法、经验公式法、面积比法等方法分析计算,并进行合理性分析.
第十一条洪水位.断面规则的人工河道可采用恒定均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