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4884-2025
杂粮预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arse cereals precook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提出.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营养标准专家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县大学、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国家杂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黑龙江北纯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十六膳食品有限公司、北大荒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东杰、曹冬梅、汤华成、王立东、李志江、王颖、王长远、张丽媛、张丽剧、申志徐、张笃芹、周雪松、李福生.
杂粮预熟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杂粮预熟加工的原料要求、加工工艺、卫生条件要求、生产过程要求及标志、运输与储存等的有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燕麦、荞麦米、青稞、黑米、高梁米、意苡仁等谷类杂粮和以芸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豆类杂粮为原料的预熟杂粮的生产加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文件.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T22515粮油名词术语粮食、油料及其加工产品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GB/T22515界定的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熟杂粮Pre-cooked coarse cereals
以燕麦、荞麦米、青稞、黑米、高梁米、薏苡仁等谷类杂粮和芸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豆类杂粮为原产品. 料,浸泡或不浸泡处理后,经蒸煮或烘炒熟化等热加工工艺加工制成的可与大米同煮同熟的颗粒状杂粮
4原料要求
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籽粒完整、饱满、色泽正常,具有该杂粮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水分含量小于14%.
5加工工艺
5.1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见图1.
5.2加工技术要求
5.2.1清粮
杂粮原料通过筛选、去杂、去石等工序处理后清除杂质,磁性金属物小于0.003%,杂质总量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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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杂粮预熟工艺流程
0.5%.
5.2.2清洗
利用加工用水清洗杂粮原料,直至水不浑浊,表面无漂浮物,
5.2.3浸泡
采用符合GB5749要求的水浸泡,温度宜在25℃~50C,谷类杂粮浸泡时间为2h~6h,豆类杂粮浸泡时间为4h~16h,浸泡后原料含水量为30%~50%为宜.也可以选择不浸泡直接烘炒处理.
5.2.4沥水
将浸泡后的杂粮沥干,沥干的杂粮应无水沥出.
5.2.5蒸煮
杂粮可采用蒸煮工艺熟化,蒸煮可采用连续蒸煮机、蒸煮箱、闪蒸机等设备将沥干水分的杂粮原料进行蒸煮处理,蒸煮时间15min~30min,蒸煮后颗粒无硬芯,表皮无开花,基本保持原有形体.
5.2.6烘干
采用烘干方式对蒸煮后杂粮原料进行干燥处理,烘干可采用微波设备、烘箱、气流干燥机等设备,为减少干燥过程中原料中营养素损失,需将干燥温度控制在90℃以下,烘干后杂粮水分应低于13%.
5.2.7妙制
对于不蒸煮的杂粮原料可采用直接炒制的方式熟化及干燥原料,炒制可采用滚筒翻炒、气流炒、膨化分应低于13%. 等设备进行处理,炒制温度应控制在100℃C~180℃,熟制时间应控制在15min~40min.熟制后杂粮水
5.2.8冷却
采用风冷或自然冷却方式将烘干或炒制后的预熟杂粮冷却至室温,冷却间环境温度应不高于30℃,冷却后物料温度小于30℃.
5.2.9筛分
直径可选择1.0mm~2.0mm,豆类杂粮筛孔直径可选择3.0mm~4.0mm. 采用振动筛处理,去除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的破碎杂粮,不同的原料采用不同筛网孔径,谷物杂粮筛孔
5.2.10包装
包装应能在正常的储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产品的安全性和食用品质.包装应符合GB17109的要求和卫生安全要求,预熟杂粮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9685和GB4806.7的要求.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要求,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要求.
6卫生条件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7生产过程要求
7.1质量控制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的要求,并按照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7.3检验
7.3.1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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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时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7.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b)长期停产恢复再生产时:c)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较大争议时: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周期检验要求.
7.4记录
7.4.1原料、生产加工过程和成品检验结果等应有记录,原始记录格式规范、填写认真、字迹清晰.7.4.2各项原始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不少于2年,如国家标准有新规定按其执行.
8标志、运输与储存
8.1标志
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其他有关要求.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8.2运输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同车运输.
8.3储存
8.3.1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潮、防鼠、防虫措施,禁止 与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水量较高的物质混存.8.3.2码垛堆放时,垫板与地面间距离不得小于10cm,堆垛离四周墙壁30cm以上,堆垛与堆垛之间应保留50cm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