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目标与功能 2.2消防教援设施 3建筑总平面布局 3.1一般规定 3.2工业建筑(9) 3, 3民用建筑(9) 3.4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一般规定 4,2工业建筑(15) 4.3民用建筑 4.4其他工程 5建筑结构耐火 5.1一般疑定(21) 5.2工业建筑(22) 5.3民用建筑 5.4其他工程 6建筑构造与装修(25) 6.1防火墙 6.2防火隔墙与幕墙(25) 6.3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26) 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府和防火玻壤墙(26)
6.5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28 ) 6.6建筑保(30 ) 7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一般规定 7.2工业建筑(85) 7.3住宅建筑(68) 7.4公共建筑 7.5其他工程(43) 8消防设施(44) 8.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44) 8.2防期与排烟(48) 8.3火实自动报警系统(49)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S1) 9.1一般规定(51) 9.2供暖系统 9.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0电气(53) 10,1消防电气FR+.++H 10.2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57) 11建筑施工(59) 12使用与维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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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 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范. 1.0.2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 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 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 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4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 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 系统。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 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索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 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 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1.0.6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汽车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1.0.7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 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 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 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 于50m. 1.0.8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I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 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9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基本规定
2.1目标与功能 2.1.1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理深)、层 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 续性: 3保护公共利益: 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1.3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 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余疏散或避难 需要的设施: 3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 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教援 的要求。
2.1.4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渡期间建设的临时 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灾 区过度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 火分隔区域。
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且 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2.1.5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