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SB/T10080--92
肉用仔鹅精料补充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用仔鹅精料补充料感官性状、水分含量、加工质量指标、营养成分指标、检验规则、饲料卫生指标、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肉用仔鹅精料补充料.
2引用标准
GB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方法GB5918: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方法GB 6432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GB6434GB 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GB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GB 6437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光度法GB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GB6439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ZBB43005鸡的饲养标准LS81.1饲料营养成分测定方法一般规定GB10648饲料标签
3技术要求
3.2.1北方:不高于14%.3.2.2南方:不高于12.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a. 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十天者;b.c. 配合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3.3加工质量指标
3.3.1粉碎粒度
肉用仔鹅精料补充料99%通过3.35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7mm编织筛,筛上物≤15%.
3.3.2混合均匀度
肉用仔鹅精料补充料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营养成分指标见表:
指标 代谢能(参考值)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 磷,%MJ/kg Mcal/kg W M 钙,% 食盐,%种类等级 V V W前期 10.9 2.6018 7 8 0.8~1.5 0.6 0.3~0.8肉用仔鹅后期 11.3 2.70 15 8 8 0.8~1.5 0.6 0.3~0.8
注:各项营养成分指标的计算基准一律以87.5%的干物质含量折算.
3.5卫生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3.6添加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添加剂使用的规定执行.
试验方法
4.1 试样及其制备:暂按LS81.1饲料营养成分测定方法--般规定执行.
4.2 检验方法
4.2.1 1水分:按GB6435测定.4.2.2 成品粒度:按GB5917测定.4.2.3 混合均匀度:按GB5918测定.4.2.4 粗蛋白质:按GB6432测定.4.2.5 粗纤维:按GB6434测定.4.2.6 粗灰分:按GB6438测定.4.2.7 钙:按GB6436测定.4.2.8 磷:按GB6437测定.4.2.9 食盐:按GB6439测定.
4.2.10代谢能: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发布鹅饲料代谢能直接测定方法的标准,暂以组成配方的原料通过查表值计算(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中国数据库每年最新版鸡的代谢能).
4.3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6432~6439、GB5917的规定执行.
4.4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A的建议值执行.
5检验规则
5.1感官指标、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检验项目(交收检验项目).由生产厂或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例行检验项目).
5.2出厂检验的批量由生产厂确定,在工艺、设备、配方原料均不变的连续生产条件下,可适当扩大分批的数量.
6判定规则
6.1感官指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6.2代谢能、粗脂肪、食盐、成品粒度为参考指标,必要时可按本标准检测或验收.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按GB10648规定执行.凡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在标签上应注明药物添加剂的名称及含量.
7.2包装、运输、贮存饲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补充件)
表A1
分析允许误差判定合格或验测定项目 标准规定值 (绝对误差) 收的界限,%%≤14.0 0.4 ≤14.4水 分≤12.5 0.4 ≤12.9≥18 0.7 ≥17.3粗 蛋≥15 0.6 ≥14.4粗 纤维 T 0.9 ≤7.9V 1.0 ≤9.0灰分粗 8V 0.2 ≤8.2钙 0.8~1.5 0.16 0.64~1.66磷 ≥0.6 0.12 V0.48食 0.3~0.8 0.10 0.2~0.9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扬州市饲料科学研究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百华、赵连元、张晓驷、江绵珍、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