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各地规范高效开展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相关技术报告编制、论证、审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专章编制
(一)适用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若申请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以下简称“专章”),作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其它类型的建设项目,若申请用地依规须开展规划选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节地评价等多项论证工作的,应参照专章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重新预审项目可不编制专章,但若因选址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开展多项论证工作的,也应参照专章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二)编制内容
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整合现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报告、节地评价报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报告、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报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报告等方面的内容,实现多个论证报告统一编制.专章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选址选线方案比选、推荐方案选址论证、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重点论述其不可避让性以及占用规模的合理性等内容.已编制专章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编制成果要求及内容可参照附件1、附件2.
(三)编制主体
专章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编制,参与建设项目联合选址选线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编制工作的指导,避免一个建设项目重复编制多个技术报告,切实提高专章编制及论证效率.
二、专章论证
根据规定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选址、节地评价、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论证工作的,应开展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不包括水
库类项目)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同步开展实地踏勘.论证权限、论证要点、踏勘论证组织及要求如下:
(一)论证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其它情形的建设项目,论证权限可由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1.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3.涉及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
4.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项目.
5.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6.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的建设项目.
7.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大建设项目.
8.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必须设置的公路项目.
(二)论证要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项目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对周边建设用地布局的影响分析,为减少不利影响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3.项目选址是否与所属行业规划、生态环境、重大基础设施、“邻避”、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相协调.
4.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土地使用标准,采用的工程技术是否先进可行,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5.项目占用耕地规模的合理性和补充耕地的可行性.
6.项目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分析论证其不可避让性、占用规模合理性以及补划的可行性等内容.
7.项目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明确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情形,重点论述不可避让性、占用规模合理性、对生态功能影响等内容.
8.项目若涉及无建设用地标准或超建设用地标准等情形,应按照节地评价的有关要求,重点论证项目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以及工程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等内容.
9.项目对自然资源部门联合选址选线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论证组织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实地踏勘以及涉及的多个论证事项整合为一次实地踏勘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踏勘和论证工作在建设项目联合选址选线后、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用地预审前
组织实施.省级论证评审权限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牵头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单位做好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的支撑和配合.
1.受理申报材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论证权限,及时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实地踏勘与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申请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若申请材料完备、符合论证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论证工作.
2.组织踏勘论证
有论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选址选线情况,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选取5-9名规划、土地和相关行业专家开展综合论证工作.涉及组织实地踏勘的,可重点选取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地块,以及存在重大“邻避”关系和涉及选址安全的重要区域,其中线性建设项目实地踏勘地点不应小于两处.实地踏勘工作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组、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提供相关图纸,并介绍项目相关情况.在开展实地踏勘后,应同步组织论证会议.会议由项目用地涉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加.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应邀请林业及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