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4932.1-2003《食用大豆柏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14932.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柏类”;修改了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感官指标;修改了标识的要求.
食品加工用粕类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柏类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菜籽柏和棉籽粕.
2术语和定义
2.1食品加工用柏类
的含有蛋白质的物质,其中主要包括大豆柏、豌豆柏、蚕豆粕、小麦粕、玉米柏、大米粕、核桃粕、杏仁粕、 花生粕等产品.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色泽 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柏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清净的白色盘(瓷滋味、气味 具有各类食品加工用柏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无异味 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状态 饼状或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 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 水徽口后品会滋味物及金属异物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日 指 标 检验方法溶剂残留量/(mg/kg) 500 GB 5009 262仅适用于采用溶剂浸出工艺的产品
3.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其中豆类柏产品应符合GB2762中豆类的规定,谷类箱产 品应符合GB2762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柏产品应符合GB2762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其中豆类柏产品应符合GB2761中豆类的规定,谷类柏产品应符合GB2761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坚果及籽类箱产品应符合GB2761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
3.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其他
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工艺(溶剂浸出工艺或压樟工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