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066-2013
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Specification on tradingbehavior of agriculturalproductsmark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市场学会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
市蜀门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经营管理中心、天津市傲绿农副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供销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广元司、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有限资任公司、北京城北回龙观市场、深圳市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阳朔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勇毅、金陆成、赵洪清、王文春、景君、李游、吴晓阳、彭艳、张玉玺、李培根、贺有余、徐永康、吴建平、张治昆、何世伟、肖永成.
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质量要求、交易要求、服务要求、市场主办方要求、商户要求等.
网上交易和拍卖交易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中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主要针对对手交易,对农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9012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产品市场agriculturalproductsmarket
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粮油、畜禽、蛋、水产、鲜肉、蔬菜、水果、调味品、种子、饲料、茶叶、花卉、干杂副结算等功能, 食、土特产品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交易的场所或机构、组织,至少具备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服务、
3.2
商户mercial tenant
在农产品市场内从事交易的组织和个人.
注:可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经营者、农民合作社等.
3.3
交易方counter party
进行交易的双方,分为:
a)卖方:在交易行为中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方,b)买方:在交易行为中接受商品或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一方.
4基本原则
4.1自愿原则
在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下,双方应自愿进行交易.
4.2公平原则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的地位和权责是平等的,不应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3诚信原则
应信守合同,真实地向交易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款骗行为.
5总体要求
5.1开展业务应具备齐全、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件.注:本条适用于法人,5.2管理人员应取得市场管理员或市场管理师等有效从业资格证书,并作为招聘、录用、评定职称的主5.3交易时应价格公平. 要依据.5.4交易时订立合同应公平,具体可参见附录A,5.5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6质量要求
6.1计量
6.1.1卖方应确保所售商品计量准确、真实、有效.6.1.2卖方应使用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6.1.3卖方应在销售现场明示计量器具、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买方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6.1.4卖方分装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应使实际含量不小于标注净含量. 有异议时,卖方应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6.1.5卖方销售散装商品时应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6.2供货质量
6.2.1实方应接受市场主办方对人市农产品的抽检,积极配合所售产品抽样检测和产品信息采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要求.6.2.2卖方应提供与展示的样品或与之前约定一致的农产品,并保证检验合格.6.2.3卖方不应提供国家明令禁止、超过保质期、掺杂掺假或假冒伪劣的农产品. 6.2.4卖方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应符合安全性要求,农产品各检测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6.2.5农产品供货过程中,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确保商品不受损坏的前提下,宜协商确定包装方式,6.2.6商品包装应符合包装适度和环保要求,宜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可循环资源的包6.2.7需要冷链物流的鲜活农产品在存储和运输中应确保质量. 装材料.
6.3进货验收
6.3.1买方应向卖方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等,大宗货物宜投保.6.3.2买方应对农产品进行验收,提出退、换货要求时应对相关证据进行留存或备份.6.3.3卖方应建立进货台账以及台账签字制度,进货台账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年. 6.3.4买方验货时,如发现农产品有毒、存在农药残留、被污染、变质或为不合格品,应立即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6.4品牌与标识
6.4.1卖方经营品牌农产品的,应定期检查商品,做好过期农产品退市工作,确保品牌农产品的信誉度.6.4.2经营品牌农产品的商户在交易行为方面应在市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品牌价值,6.4.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食品等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6.4.4卖方销售的商品如有商标的,应确保其商标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6.4.5卖方销售的商品如涉及相关专利的,应确保其使用未侵犯他人权益.
7交易要求
7.1销售
7.1.1卖方应具备交易必需知识和技能,能客观公正地介绍交易产品,7.1.2卖方应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商品物价签放至经营场所指定位置.7.1.3卖方应在与市场管理组织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应随意摆摊设点、占通经营,7.1.4卖方不应虚很宜传、误导消费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损害买方合法权益. 7.1.5卖方应依法经营、文明经商、加强自律,不应在市场内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拾物价、打写顾客或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交易活动.7.1.6卖方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产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相关组织公示和来取召回措施.7.1.7卖方在无冷藏设备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当日销售剩余熟制品的销售时间. 7.1.8卖方销售鲜活禽类时应有保护措施,并使用专用工具取放.7.1.9卖家展示标签应标明商品名称、价格、产地、等级等内容,7.1.10卖方应提供清洁良好的交易环境,7.1.11卖家宜根据买家的实际情况对选购农产品进行合理的指导、建议.
7.2交货
7.2.1卖方交付的农产品应符合合同并遵守相关标准,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货给买方.7.2.2当卖方不能按期交货时,应提前通知买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7.2.3交易方宜制订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预防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无法供货、延迟交付事件发生.
7.3费用与结算
7.3.2卖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应以服务事实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