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 ICS 03.100.01 备案号:40331-2013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004-2013
电子提单(物权凭证)使用规范 Criteria for using E-B/L as title document
2013-04-16发布2013-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授权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推广使用
SB/T 1100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厦门英诺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景程国际 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爽、刘嫩姗、何瀚伟、李金华、陈峥、景洪德。
中国标准出版社授权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推广使用
SB/T11004--2013
引言
本标准中的第4章至第8章,主要采用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ommitee MaritimeInter- national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CMI)中对应的内容,描述了电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使 用规范。
SB/T 11004-2013
电子提单(物权凭证)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使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及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电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901.1-1999信息技术安全技术密钥管理第1部分:框架 GB/T17903.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抗抵赖第1部分:概述 GB/T26321-2010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数据元 SB/T10798电子提单格式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7901.1-1999、GB/T2632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运输合同contractof carriage 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定义] 3.2 传输transmission 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包含一条或多条报文的数据单元,数据单元中包括报文头和报文尾。
3.3 确认confirmation 接收人向发送人的传输发送的传输,用以确认其接收到的发送人传输内容完整,且格式正确。
该传输并不影响后续对确认过的该次传输内容进行修改或其他相关操作。
3.4 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 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定义] 3.5 持有人holder 享有物权权利并持有密钥(该密钥为合法取得)的人。
电子监控系统electronicmonitoringsystem 用来监控并记载交易记录(如贸易数据日志或审计跟踪)的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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