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年修改通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21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录
第1篇检验与发证附录1送审图纸目录第5篇船舶安全第2章构造第3节电气设备
第1篇检验与发证
附录1送审图纸目录
新增2.1.2条:
“2.1.2岸电系统船载装置送审图纸资料(可与船舶电力系统的其他图纸的相关内容合并):
(1)岸电连接时负荷估算书,负荷至少应包括生活设施、照明、通讯设备和应急设备(如岸电在紧急状态下能断开并及时起动船上发电机时,应急设备的容量可不计入岸电容量):
(2)岸电连接时短路评估:
(3)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系统图:
(4)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布置图:
(5)系统技术说明书(备查).”
第5篇船舶安全
第2章构造
第3节电气设备
新增2.3.14~2.3.16条:
“2.3.14船舶使用岸电的一般要求
2.3.14.1除液货船外的新建船舶应安装符合本节2.3.15或2.3.16规定的岸电系统船
载装置.
2.3.14.2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2.3.14.3船舶应建立和实施船舶岸电连接操作程序,以确保连接岸电时的操作安全.
2.3.14.4船舶使用岸电所涉及到的名词术语如下:
(1)船舶岸电系统:在船舶靠港期间向船舶供电的设备,包括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
(2)船载装置:安装在船舶上,用于连接岸电的设备.对于交流高压岸电系统,一般包括插头/插座、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岸电接入控制屏(通常组合在主配电板内)岸电电缆和电缆管理系统.
(3)岸基装置:安装在港口,用于向船舶提供岸电的设备,对于交流高压岸电系统,一般包括高压配电柜、变压器、变频器(适用时)和港口岸电插座箱.
(4)电缆管理系统:典型的电缆管理系统是由电缆绞车、电缆长度或张力自动控制设备和相关仪表组成.船舶通过电续管理系统收放岸电电续,与岸上电源进行连接.
(5)等电位连接:使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导电部件之间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2.3.15交流低压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3.15.1交流低压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系指码头向船舶配电系统供电的电源额定电压(相间电压)为1kV及以下的船上设备.
2.3.15.2对船舶供电的岸电应有足够的容量,且质量应满足表2.3.15.2的要求.
电源参数 稳态 学
(%) (%) 恢复时间(s)电压 6~- 10 ± 20 1.5频率 ±5 ±10 5
2.3.15.3船上应设有岸电供电的固定连接装置.旅游船(系指设有观光区域和卧席客舱,为乘客提供旅游、观光、娱乐、食宿等服务的客船,下同)的岸电连接电缆应由码头方提供:除旅游客船以外的其他船舶应设有岸电连接电缆.连接电缆应采用具有足够电流定额的,耐油、滞燃护套的柔性电缆,并应符合公认标准,电缆的连接端头不应承受外力、单根电缆的规格不应超过3x95mm²,并尽量选用3X25mm²、3X70mm²、3x95mm²三种规格.
2.3.15.4船舶应设有将船体与岸地(或是船上接地装置)进行等电位连接的设施.
2.3.15.5船电和岸电之间应通过插头和插座连接.插头和插座的设计应确保不会出现不正确连接,并且确保不能带电插拔.插头、插座应满足公认的标准”.插头-插座应根据船舶靠港期间负载的大小选用下列规格之一:
(1]400V、63A:(2)400V、125A:(3)400V、250A.
2.3.15.6岸电箱应具有:
(2)检查岸电与船舶配电系统的相序(三相交流)是否相符的装置:
(3)用于岸电对船上电气设备供电时的过载和短路保护的断路器:
(4)标明型号、额定电压及频率(交流)的铭牌.
2.3.15.7安装在室外的岸电箱的结构应具有不低于防护等级IP55的防护措施.
2.3.15.8码头的岸电连接控制处与船舶岸电连接控制处之间应能有效通讯.
2.3.15.9船舶配电板上应设有岸电供电的指示灯.
2.3.15.10岸电和船电之间的负载转移可以通过断电或短时并联方式进行.
2.3.15.11当采用断电方式进行负载转移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船舶发电机(包括应急发电机)和岸电同时供电,且配电板上应设有下列指示岸电参数的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