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4]73号文公布自2004年03月01日起实施
人民交通出版社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
2004
正文设计:孙立宁责任校对:刘芹责任印制:(100013北京和平里东街10号01064299025)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开本1850 × 1168 1/32印张 字数: 千2004年3月第1般印:0001-2000册定价:15.00元统书:15114-0738
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检验与发证 3
第2章载重线 4
第1节一般规定 4第2节基本干舷 4
第3章消防.
第1节防火结构 5第2节 水灭火系统 5第3节 消防用品
第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8
第1节 一般规定 8第2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 8第3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供电 9
第5章航行设备 10
第1节 一般规定 10第2节航行设备的配备 10
第6章驾驶室可视范围 12
第1节一般规定 12
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和设备 14
第1节一般规定 14第2节贮存与接收 14第3节防止噪声污染 15
第1章通 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目的
1.1.1.1为实施交通部关于京杭运河船舶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本局X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对在京杭运河等水域航行作业船舶进行检验发证,制定《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X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1.1.2适用范围
1.1.2.1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航行于本章1.1.2.2所述水域新建或改建的下列钢质京杭运河型船舶:
(1)单藏、单甲板其有非长大舱口的单底(或双底)货船;
(2)单舷、单甲板具有纵通长大舱口的单底(或双底)货船:
(3)单甲板具有纵通长大舱口,在货舱区域内设置双底、双的货船:
(4)推、拖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