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2007
(修订稿)
目录
第1章通则第2章CAS检验的适用范围第3章检验流程及检验内容第4章结构评估及衡准第5章检验报告和临时符合证明
附录1:MARPOL附则I第20条规定的流程图附录2:CAS检验流程图 附录3:检验计划调查表附录4:CAS检验计划范本附录5:结构评估衡准附录6:甲板板和纵骨间残余角焊缝评估导则 附录7:安全执行CAS检验的强制性要求附录8:CAS时间表附录9:临时符合证明格式
第1章通则
1.1目的及一般规定
机构(RO)应遵循的工作程序.本指南也为船公司在开展CAS检验工作提供指导. 1.1.1为指导CCS验船师开展CAS检验工作,特制订本指南,以明确CCS作为认可的
1.1.2本指南以 MEPC.94(46)、MEPC.99(48)、MEPC.112(50)和MEPC.131(53)决议以及MEPC117(52)通过的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以下简称“MARPOL附则I")第20条和第21条为编写依据,并对第20条和第21条进行了分析及说明.
意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 1.1.3本指南作为CCS及船公司在执行CAS时的指导性文件,在执行CAS时,尚应注
1.1.4需要特别注意,就本指南2.1.6(2)和(3)、2.2.5和2.2.6而言,某些主管机关可能拒绝符合CAS要求的油船进入他们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
1.1.5CCS不接受主管机关的委托,对其他检验机构(RO)完成的CAS最终报告进行审核.
1.2定义
1.2.1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定义如下:
其目的是为满足经MEPC.117(49)决议通过的并经MEPC.141(54)决议修正的MARPOL73/78 (1)CAS(船舶状况评估计划):系指IMO制定的对单壳油船结构状况的评估方法.公约附则1第20.6和20.7条以及第21.6.1条要求提供一个国际标准.
(2)经修正的A.744(18)决议:系指经1997年SOLAS大会决议2及MSC.49(66)、MSC.105(73)和MSC.144(77)决议修正的A.744(18)决议通过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 检验程序指南》.
(3)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MARPOL73/78附则I第1.28.4条定义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上述油类以外的其他油类的油船.
以上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上述 (3)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MARPOL73/78附则I第1.28.4条定义的20000载重吨及油类以外的其他油类的油船.
(4)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上述(2)或(3)所规定吨位的油船.
们已从船舶人处接受船舶营运的责任,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的责任和 (5)船公司:系指船舶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他义务.
(6)认可的机构(RO):系指主管机关根据MARPOL73/78附则I的第6.3.1条规定,认可的执行检验的机构.
(7)显著腐蚀:系指对腐蚀程度的评定表明超过了许用极限的75%,但尚处于可接收的范围内的腐蚀程度.
(8)良好状态:系指涂层仅有少量点状锈蚀的腐蚀状况.
(9)临界结构区域:系指从计算中或从该船舶或类似船舶或姐妹船(适用时)的营运历史中标明并需要进行监督的、易于发生影响船舶结构整体性的破裂、屈曲或腐蚀的区域.
(10)可疑区域:系指显示显著腐蚀和/或验船师认为易迅速磨耗的区域.
(11)主管机关:系指MARPOL公约第2(5)条定义的船旗国政府.
(12)验船师:系指专门指定从事CAS检验的专职验船师.
管机关为其签发的证明文件. (13)符合证明:系指每艘完成CAS检验且其结果使主管机关感到满意的油船,由主
(14)临时符合证明:系指认可的机构(RO)按本指南2.1.6(1)或2.2.6规定对船舶进行CAS检验,合格后为其签发的一份临时的证明文件.(15)重柴油:在本指南中系指除那些用IMO接受的方法试验时,在不超过340C温度下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 (16)燃油:在本指南中系指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性质相当于IMO接受的规格”,拟用于产生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此类物质的混合物.(17)重质油类:系指下述任何油类:(b)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m²或在50C时运动粘度高于180mm/s的除原油以外 (a)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m²的原油:的油类:(c)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
第2章CAS检验的适用范围
2.1MARPOL附则I第20条
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适用于MARPOL附则1第1.28.5条所定义的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2.1.2尽管有上述2.1.1的规定,第20条不适用于以下油船:
(1)已经满足MARPOL第19条关于双壳要求的油船:
(2)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距离不完全满足MARPOL第19条以外,符合第19.3.1,19.3.2条的其他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在船底中线的双层底保护距离至少为B/15或2m,边舱保护距离至少为760mm;
环保会批准的其他方法. (3)符合MARPOL第19.4条关于静压平衡装载的要求,或MARPOL第19.5条经IMO
将油船分为以下3类:
表2.1.3
种类 >20000 载重吨(DWT) 原泊、燃油、重柴油、润滑泊 货物种类 不符合附则1第1.28.4定义 类型第1类 ≥30000 20000 除上述泊类以外的泊 原油、燃油、重柴油、润滑油 符合附则1第1.28.4定义第2类 >30000 除上述油类以外的泊第3类 5000≤DWT<30000除上述油类以外的润* 5000≤DWT<20000 原油、燃油、重柴油、润滑油溶液、石脑淮. 这些油包括澄清油、柴油、芳烃油(不包括植物油)、馏分油、瓦斯油、汽油、喷气燃料、沥青 2.1.4 第20条规定了单壳油船的淘汰时间表如下所示: 表2.1.4 淘汰日期(到该年的 第1类 第2类 交船日期 第3类2005.4.5(修正案生1982年4月5日及 交船周年日) 1977年4月5日及以前 1977年4月5日及以前效日) 2005 以前 1982年4月5日以 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 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2006 后 1978/1979 1978年1月1日之前 6661/8261 1978年1月1日之前2007 198(V1981 1980/ 2008 1983 1982 1983 1984或以后 1984或以后 2.1.5 第1类油船到2005年全部予以淘汰,不要求进行CAS检验. 2.1.6第2类和第3类油船的淘汰日期及CAS检验要求如下: (1)对于交船日期后船龄达15年及以上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应通过CAS检验并 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才允许继续营运至上述表2.1.4中规定的淘汰日期. 年日或满25年(取较早者). 持有符合证明,才可允许在2010年交船周年日以后继续营运至2015年交船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