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TS 382-2025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一般规定 5委托人、监造单位及电缆附件供应商职责和权限3 6监造工作实施 附录A(规范性)0.6/1kV(1.8/3kV)电缆热缩式中间接头安装监造要点 附录B(规范性)0.6/1kV(1.8/3kV)电缆热缩式户内、户外终端安装监造要点 附录C(规范性)18/30kV及以下中压电缆热缩式中间接头安装监造要点 附录D(规范性)18/30kV及以下中压电缆热缩式户内、户外终端安装监造要点12 附录E(规范性)0.6/1kV(1.8/3kV)电缆冷缩式中间接头安装监造要点15 附录F(规范性)0.6/1kV(1.8/3kV)电缆冷缩式户内、户外终端安装监造要点17 附录G(规范性)18/30kV及以下中压电缆冷缩式户内、户外终端安装监造要点19 附录H(规范性)18/30kV及以下中压电缆冷缩式中间接头安装监造要点22 附录1(规范性)21/35kV或26/35kV中压电缆冷缩式户内、户外终端安装监造要点26 附录J(规范性)21/35kV或26/35kV中压电缆冷缩式中间接头安装监造要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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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和江苏中电线缆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归口。
国际铜业协会上海代表处)、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龙羽电缆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玖安卡(江苏)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尚纬殷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电力技术有 限公司、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远东海缆有限公司、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 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长顺、龚国祥、黄炜、曹威、蒋琦彬、周勇华、陈明松、柳宝坤、胡军、李准、 孙剑飞、冯军、据泽立、雷栋、聂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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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 安装监造技术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造要求,对额定电压 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安装监造内容和见证方式提出了指导。
本文件仅适用于依据合同对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安装过程进行监造,包括火电、 水电、风电、输变电、建筑配电、工矿厂房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9327额定电压35kV(U=40.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式和机械式连接金具 试验方法和要求 GB/T12706.1额定电压1kV(U。
=1.2kV)到35kV(U=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1.2kV)和3kV(U=3.6kV)电缆 GB/T12706.2额定电压1kV(U=1.2kV)到35kV(U_=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7.2kV)到30kV(U。
=36kV)电缆 GB/T12706.3额定电压1kV(U。
=1.2kV)到35kV(U=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3部分:额定电压35kV(U=40.5kV)电缆 GB/T12706.4额定电压1kV(U。
=1.2kV)到35kV(U=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4部分:额定电压6kV(U=7.2kV)到35kV(U。
=40.5kV)电力电续附件试验要求 GB/T14315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 GB/T31840.1额定电压1kV(U=1.2kV)到35kV(U=40.5kV)铝合金芯挤包绝缘电力电 缆及附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1.2kV)和3kV(U=3.6kV)电缆 GB/T31840.2额定电压1kV(U。
=1.2kV)到35kV(U=40.5kV)铝合金芯挤包绝缘电力电 缆及附件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7.2kV)到30kV(U=36kV)电缆 GB/T31840.3额定电压1kV(U。
=1.2kV)到35kV(U=40.5kV)铝合金芯挤包绝缘电力电 缆及附件第3部分:额定电压35kV(U=40.5kV)电缆 JB/T10740额定电压6kV(U=7.2kV)到35kV(U。
=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冷收缩式 附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T/CITS 382-2025 3.1 用户user 签订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电力电缓附件安装服务合同的买方项目法人。
3.2 委托人client 用户或代表用户行使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安装服务合同买方职能的合法代理 人,签订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安装监造服务合同的甲方。
3.3 安装单位installation pany 签订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安装服务合同的卖方项目法人单位。
3.4 监造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电力电续附件安装监造单位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安装服务合同,按照国家 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电缆附件安装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3.5 现场见证witnesson the spot 在现场对电缆附件安装过程中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6 文件见证witness on the document 检查供应商提供的被安装电续附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工艺等文件。
4一般规定
4.1电缓附件安装监造是以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电缆附件供货合同为依据,按合同规定 的附件安装要求,在附件安装过程中进行监造, 4.2电续附件安装监造的目的是监造单位代表委托人见证合同中规定的附件安装要求在附件安装过 程中是否得到落实,把好质量关,消除电缆附件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常见性、重复性的质量问题,减少电力 线路安全运行中由于电缆附件安装不规范带来的质量问题。
4.3电续附件安装监造仅代表安装工作的符合性,不代表电缆附件本身的产品质量。
4.4对监造单位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监造单位与电缆附件供应商不应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具体需符合《设备监理单位 资格管理办法3的要求: -一电缆附件安装监造应采用现场监造的模式,即监造单位派出监造组织或监造代表,电缆附件安 装时应全程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并以文字、图片或视频形式备案存档。
4.5对监造人员的基本要求如下: 具备3年及以上从事电续附件制造、检测和安装等工作经历; 一必要时,电缆附件安装监造人员还宜有注册设备监理师资质;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资质需符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
4.6用户与安装单位签订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安装服务合同时,应按照附录A~附 录J确定该电缆附件安装服务的监造见证项目及见证方式,采用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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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人、监造单位及电缆附件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5.1委托人职责和权限 5.1.1委托人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公司实施监造工作。
5.1.2委托人与电缆附件或电缆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时,应将电缆附件安装监造内容写人供货合同内 容,其中应包含为监造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通信等条件。
5.1.3电缆附件安装监造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向监造单位提供与电缆附件安装有关的合同、施 工计划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5.1.4委托人在附件安装监造实施过程中,有权参加安装过程的见证、检查、监督等工作。
委托人应及 时答复监造单位发出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或附件与电缆的配合问题等联络函件,对于与附件或电缆供 应商、电缆敷设线路等产生的相关意见应及时通报监造单位。
5.1.5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
5.2监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5.2.1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的电缆附件安装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电缆附件安装监造服务 合同中予以明确, 5.2.2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5.2.3监造单位在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监造工作开展前,应将参加监造工作的人员及有关资料报送 委托人备案,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应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2.4监造单位不应转包或转让电缆附件安装监造服务合同。
5.2.5监造单位应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其中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法规、规章、标准不符 的内容,及时向委托人提出。
监造人员可参加设计、工艺评审会,进一步了解电缆附件安装的技术要求。
5.2.6监造单位及监造人员应对电缆附件供应商申明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
5.2.7监造单位及监造人员应遵守委托人和附件供应商的相关规定。
5.3电缆附件供应商(或采购单位)职责和权限 5.3.1电缆附件供应商应提供供货合同中关于电缆附件安装必备的工具、辅助材料及安装说明书 等,积极配合监造单位的监造工作。
5.3.2电缆附件供应商应向监造人员提供电缆附件的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
5.3.3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与电缆附件供应商有关的问题,供应商应及时解决。
6监造工作实施 6.1监造合同的签订 委托人应与监造单位签订电缆附件安装监造服务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监造的依据及标准、 监造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的修改和不可抗力等。
6.2监造工作准备 6.2.1电缆附件安装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向监造单位发出书面监造通知,并应按照通 知要求接受监造, 6.2.2监造单位应按照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任命监造人员,组成监造小组并任命监造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