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技术能力、信用等条件进行预先审查的程序,确保投标人条件符合项目建设需求.
会评标”与“定标委员会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采用票决定标
法、价格竞争定标法或集体议事法等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来购,以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来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市(州)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亿元以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为500万元以上的装饰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并按照我省现行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明确的审查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合理设置潜在投标人资质资格、业绩奖项、财务、管理人员配备及信用评价等审查内容.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排除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条款.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发布.
第二章评标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侯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有效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应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定标
第七条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
第九条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审查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侯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招标人应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以随机方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或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侯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其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审查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记名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对得票相同的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排出顺序.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可以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价格区间内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价格竞争定标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各成员应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办法独立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审查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审查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审查与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