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 则暨裁量基准(2026)
目录
(四)房屋使用管理类 140(五)房地产中介服务类(六)房屋征收类. 149(七)住房保障类 .. 15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6)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配套实施.《裁量基准》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次划分基础上,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裁量幅度做出细化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决定权.
第五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伪造、隐匿、毁损、纂改有关证据的;
(四)胁迫、教峻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阻挠、逃避或者抗拒执法的;
(七)经提醒、告诚、约谈、劝阻等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本规则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从轻处罚的,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