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93-93
(1999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4年8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3号
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一93,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1月17日
1总则
1.0.1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1.0.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4.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1.0.4.2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1.0.4.3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1.0.4.4电气火灾.1.0.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5.1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1.0.5.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1.0.5.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1.0.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floodingextinguishing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2.1.3防护区protectedarea能满足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条件,并被其保护的封闭空间.2.1.4组合分配系统bined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1.5灭火浓度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二氧化碳在空气与二氧化碳的混合物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5A设计浓度design concentration由灭火浓度乘以1.7得到的用于工程设计的浓度.2.1.6抑制时间inhibition time维持设计规定的二氧化碳浓度使固体深位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2.1.7泄压口pressure relief opening设在防护区外墙或顶部用以泄放防护区内部超压的开口.2.1.8等效孔口面积equivalent orifice area与水流量系数为0.98的标准喷头孔口面积进行换算后的喷头孔口面积.2.1.9充装系数fillingfactor高压系统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2.1.9A装量系数loadingfactor低压系统储存容器中液态二氧化碳的体积与该容器容积之比.2.1.10物质系数materialfactor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对34%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折算系数.2.1.11高压系数high-pressure system
764
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1.12低压系数low-pressure system灭火剂在一18~一20C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1.13均相流equilibriumflow气相与液相均匀混合的二相流.
2.2符 号
A--折算面积;A.--开口总面积;A- 在假定的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的面积;A.-- 假定的封闭罩侧面围封面面积;A 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内表面积;A -- 泄压口面积;D- 管道内径;喷头等效孔口面积;F-管道计算长度;L -一单个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边长;-T 瞄准点偏离喷头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N- 喷头数量;N. 安装在计算支管流程下游的喷头数量;N- 高压系统储存容器数量;V. 防护区的净容积;V.一-单个储存容器的容积;Va管道容积;Ve- 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V- 管网内第i段管道的容积;V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V、- 防护区容积;喷头安装角;
2.2.2 物理参数符合管道金属材料的比热;H--二氧化碳蒸发潜热;K --面积系数;K-- 体积系数;物质系数;K-管径系数;K--高程校正系数;
Km--裕度系数;M一-二氧化碳设计用量;M---二氧化碳储存量;M--管道质量;M.-一管道内的二氧化碳剩余量;M一一储存容器内的二氧化碳剩余量;M.-一二氧化碳在管道中的蒸发量;P-一第i段管道内的平均压力;P一一节点压力;P一---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Q-一管道的设计流量;Q一一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Q-一二氧化碳喷射率;9.-一单位等效孔口面积的喷射率;9-一-单位体积的喷射率;T一一二氧化碳喷射前管道的平均温度;T-一二氧化碳平均温度;t~-喷射时间;t"--延迟时间;Y--压力系数;Z---密度系数;a--充装系数;P"一第i段管道内二氧化碳平均密度.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766
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3.1.2.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3.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A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5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3.2全淹没灭火系统
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3.2.2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2.3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3.2.3-1)
(3.2.3-2)
(3.2.3-3)
式中M---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
K--物质系数;K---面积系数(kg/m²),取0.2kg/m²;K2----体积系数(kg/m²),取0.7kg/m²;A---折算面积(m²);A、-一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面积(m²);A.~-开口总面积(m²);V--防护区的净容积(m);V.--防护区容积(m);V-一防护区内非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
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C增加2%.
3.2.6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瀑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