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57-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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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06.57-2008/IEC 60335-2-10:2002(Ed5.0)代替GB4706.57-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floor treatment machines andwet scrubbingmachines

(IEC 60335-2-10:2002(Ed5.0) IDT)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010)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GB4706的第57部分.本部分应和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或"修改"的部分,应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中的相应条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款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款.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10: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10部分: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第5.0版).

要求》 本部分代替GB4706.57-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

本部分与GB4706.57-2002的主要差别是:

一3.1.9地毯清洗机正常工作增加:器具以每分钟10个循环的速率前后移动,移动距离大于1 m:29.2增加:微观环境为3级污染,除非绝缘封装或其位置使得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不可能暴露 到污染环境中:附录C增加修改:增加参考文献.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鲁建国、朱焰、许振刚、孙鹏、闫凌.

本部分于2002年1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E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由的国家电工委员会(IECNC)组成的国际范围的标准化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在电气和电子领域有关标准化问题上的国际间合作.为此,IEC开展相关活动, 并出版国际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公共可用规范(PAS)、指南(以后统称为IEC).这些标准的制定委托各技术委员会完成.任何对该技术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均可参加制定工作.与IEC有联系的国际、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标准的制定工作.IE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两个组织协议的基础上密切合作.

2)IEC在技术方面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其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因此,这些决议或协议都尽可能表述了相关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IEC标准以推荐性的方式供国际使用,并在此意义上被各国家委员会接受,在为了确保IEC技术内容的准确性而做出任何合理的努力时,IEC对其标准被使用的方式以及任何最终用户的误解不负有任何责任.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各国家委员会要保证在其国家或区城标准中最大限度地采用国际标准.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区域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必须清楚地在后者中表明.

5)IEC规定了表示其认可的无标志程序,但并不表示对某一设备声称符合某一标准承担责任.

6)的使用者应确保他们拥有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7)IEC或其管理者、雇员、后勤人员或代理(包括独立专家和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和IEC国家委 员会不应对使用或依靠本IEC或其他IEC造成的任何个人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任何属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源于本之外的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承担责任.

8)应注意在本部分中罗列的引用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对于正确使用本部分来讲,使用引用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是不可缺少的.

9)应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权的内容,IEC将不承担确认专利权的责任.

本部分由IEC第61技术委员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定.

第五版取消并代替了1992年发表的第四版.它进行了技术修订.

60335的本部分是基于以下文件:

FDIS 表决报告61/2201/FDIS 61/2282/RVD

投票批准本部分的全部信息均可以在上表中列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

(2001)制定的. 本部分与IEC60335-1及其修正件的最新版本配合使用.本部分是根据IEC60335-1的第4版

注1:标准中所提到的“第一部分“是指IEC60335-1涉及的内容.

本部分中未提及的IEC60335-1条款,只要合理,便可使用.本部分中标有“增加”、“修改”或“代替”的方,本部分中的相关条款做相应修改.

注2:使用下列编号方式:

-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增加的条款、表格、图表从101开始;一除了新增条款的注释,以及与第一部分相关的注释,其他编号都要从101开始,包括那些被替代的章节与 条款:增加的附录用字母AA、BB等标明.

注3:采用下列字体表示:要求:印刷体;试验规程:斜体;

注释:小写印刷体.

由第3章定义的部分用黑体,如果定义内容涉及形容词时,则该形容词以及相关名词也用黑体.

委员会决定,本部分的相关内容直到2004年不做变更,在此期标准将

重新确认;撤消:

被一个修订版标准取代:

被修正.

某些国家中存在下列差异:

一3.1.9:地板处理机在擦光混合陶瓷表面工作,室内清洗机在负载下工作(美国).6.1:家用器具应为Ⅱ或Ⅲ类(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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