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518-2009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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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518-2009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Specification forE-business mod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基本要求 4B2C(I)- 网上商厦5B2C(I) 网上商店6B2B(I) 网上交易市场7B2B(I) 网上交易8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海市现代商务促进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勇、孟宪煌.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1范围

B2B(I)-网上交易市场、B2B(Ⅱ)-网上交易、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等5种主要模式的具体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电子商务E-business

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进行货物或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具体细分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2.2

B2C(I)-网上商厦webmall

提供给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商店,出

2.3

B2C(Ⅱ)-网上商店web store

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

2.4

B2B(I)-网上交易市场web trade market

的电子商务平台, 提供给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

2.5

B2B(I)-网上交易webbusiness

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向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提供实物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2.6

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webmarketforconsumers

提供给个人间在网上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2.7

在线支付onlinepayment

人为卖方与买方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的交易中,网站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

2. 8

商户merchants

租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其他组织机构或自然人,

3基本要求

3.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下合法从事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3.2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3.3严格蒙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蒙止的销售形式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如:传销等,严格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3.4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

3.5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成立专门监控机构开展商品销售信息监控工作,重点监控销售违禁品、超低价商品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6必须对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

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 必须对交易建立安全可靠的记录和储存系统,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及登录日志,对有关涉税资料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7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8真实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须发生标的和全额标的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标的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

3.9应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

应当对商户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向公众事先提示交易风险,应建立网络款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默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攀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3.10.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不能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等.

3.10.2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描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提供有质量瑕疫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能违约和不可有行为等.

3.10.3.消费者、买方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经处理. 营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买方和个人需证实损害事实的存在,争议的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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