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039-2022代替GB/T5039-1999
杉 東原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杉原条的术语和定义(见3.1);
删除了尺检量工具(见1999年版的4.1.3);更改了梢径的尺寸,由6cm~12cm修改为6.0cm~8.0cm(见4.2.1,1999年版的3.1.1);更改了分等,改为缺陷允许限度(见4.3,1999年版的3.3); -更改了部分缺陷的允许限度,边材腐朽二等由15%修改为10%;外夹皮、外伤、偏枯一等15%修改为10%,二等40%修改为20%;(见表1,1999年版的表1);删除了由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制作及相关内容(见1999年版的4.1.4);删除了水眼的内容(见1999年版的4.3.1); 更改了直径检量的内容(见5.2.2.1999年版的4.3.2);更改了等级评定,改为材质评定(见5.3,1999年版的4.4.4);增加了死节、纵裂、大头抽心缺陷指标及检量方法(见表1、5.3.2、5.3.6、5.3.11);一更改了心材腐朽的检量与计算方法,由面积比改为腐朽直径与检尺径相比(见5.3.5,1999年版的4.4.7);一更改了虫眼的检量方法和允许限度,任意1m长范围内查定个数,一等不许有修改为允许 5个,二等不限修改为限制20个(见表1、5.3.7 1999年版的4.4.8);更改了外夹皮、偏枯检量计算方法(见5.3 9,1999年版的4.4.10、4.4.11);删除了树瘤、啄木鸟眼、白蚁蛀蚀的内容(见1999年版的4.4.13、4.4.14、4.4.15);删除了归楞、储存保管和交接的内容(见1999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抽样、判定方法(见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本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归口.
区国有七坡林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浙江云峰莫十山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友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维都林场、广西壮族自治木业有限公司、桂林市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派阳山林场、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福建省洋口国有林场、国营平乐县广运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广西融林林业发辰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许斌、张华、栾洁、黄腾华、庞赞松、樊吉尤、陈义堂、李晶光、王金元、邱炳发、兰俊、覃隆毅、邓卓华、刘欣、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松武、罗玉芬、陈桂丹、刘晓玲、戴军、陈文军、王军锋、贾东宇、陈艳、黄善忠、冯沁雄、林家纯、施红良、宋恋环、张欣、陈震乾、刘毅、李晓彦.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4年首次发布为GB/T5039-1984; 1999年第一次修订时,并人了GB/T4816-1984杉原条检验》的内容;
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杉原条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杉原条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抽样、判定方法及材积计算.本文件适用于杉原条的生产、销售和流通领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55原木缺陷GB/T4815杉原条材积表GB/T15787原木检验术语GB/T17659.1原木锯材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第1部分:原木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155、GB/T157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杉原条chinese fir long pole 杉木、柳杉经打枝后未进行横截造材的伐倒木.
4要求
4.1树种杉木、柳杉
4.2尺寸及进级
4.2.1梢端直径;6.0 cm~8.0 cm.4.2.2检尺长:自5m以上,以1m进级,足1m进级,不足1m舍去.4.2.3检尺径:自8cm以上.检尺径小于等于14cm的,按1cm进级,四舍五入至厘米;检尺径自 14cm以上的,按2cm进级,尺寸不足2cm时,足1cm进级,不足1cm舍去.
4.3缺陷允许限度
缺陷允许限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缺陷允许限度
允许限度缺陷名称 检量方法 一等 二等死节 任意材长1m范围内的个数 ≤2个 ≤4个漏节 在全材长范围内的个数 不准许 ≤2个边材鹰朽 在检尺长范围内腐朽厚度与检尺径的比 不准许 ≤10%心材腐朽 在全材长范围内腐朽直径与检尺径的比 <30% 不准许 ≤60% ≤30%虫眼 任意材长1m范围内的个数 长度与检尺长的比 ≤20个考曲 最大拱高与该考曲内曲水平长的比 ≤3% ≤5%外夹皮、偏枯 深度与检尺径的比 <10% ≤20外伤 深度与检尺径的比 ≤5X ≤10%大头抽心 抽心直径与检尺径的比 ≤30% ≤60%注:本表未列缺陷不计. 5检验方法 5.1检量工具 推荐使用下列工具: 钢卷尺,精度1mm;围尺,精度1mm;一卡尺,精度1mm;一钢直尺,精度1mm. 5.2尺寸检量 5.2.1长度检量 从大头锯口(或斧口)至椭端短径足6cm处的最短距离取直检量,以1m进级,不足1m的由椭端舍去,经进舍后的长度为检尺长.长度检量以米(m)为单位,量至厘米(cm). 5.2.2直径检量 5.2.2.1在距大头锯口(或斧口)最短侧到2.5m处去皮检量,自14cm以上的按2cm进级,不足2cm时,凡足1cm的进级,不足1cm的舍去;不足14cm的按1cm进级,凡足0.5cm进级,不足0.5cm舍去,经进舍后的直径为检尺径.直径检量以厘米(cm)为单位,量至毫米(mm). 部位遇有夹皮、偏枯、外伤和节子脱落面形成凹陷部分时,应将直径恢复其原形检量. 5.2.2.3用卡尺检量直径时,其长短径均量至厘米,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5.2.3劈裂材尺寸检量 5.2.3.1大头劈裂未脱落的,其中最大劈裂端头断面厚度(指进舍后尺寸)相当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2 尺径的,材长应扣除劈裂全长的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原检尺径不变.5.2.3.2大头劈裂已脱落的,其端头断面厚度(指进舍后尺寸)相当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材长应扣除到相当于检尺径处的长度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原检尺径不变.5.2.3.3大头势裂长度自2.5m以上的,其检尺径在离大头2.5m处检量.劈裂未脱落的,以原直径(扣除裂原后的直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材长应扣除劈裂全长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劈裂已脱落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原检尺长不变. 5.2.3.4梢端劈裂,不论是否脱落,其材长均量至所余最大一块厚度(实足尺寸)不小于6cm处为止. 5.3材质评定 5.3.1评定原则 5.3.1.1材质指标按表1的规定执行.5.3.1.2评定等级时,自两种以上缺陷或同一种缺陷分布在不同部位的,应以降等最低的一种缺陷为准.5.3.1.3检量各种缺陷的尺寸单位规定为:外夹皮长度、弯曲内曲水平长度、弯曲拱高、纵裂、外伤及偏 枯深度,量至厘米,不足1cm的舍去;其他缺陷均量至毫米,不足1mm的舍去.5.3.1.4检尺长范围外的缺陷除漏节和心材腐朽外,其他缺陷不予计算. 5.3.2死节 5.3.2.1节子计算起点:检尺径自20cm以上,节子直径大于或等于30mm计算;检尺径小于20cm, 节子直径大于或等于20mm计算,节子直径应检量颜色较深、质地较硬部分.5.3.2.2节子个数统计:是在检尺长范围内选择节子数量最多的任意1m长范围内查定,但跨在该1m长一端交界线上不足二分之一的节子不予计算,统计1m长范围内节子个数时,死节、漏节相加计算. 5.3.3漏节 漏节不论其尺寸大小,均查定全材长范围内的个数. 5.3.4边材腐朽 5.3.4.1断面上的边材腐朽,以通过腐朽部位径向量得的最大厚度(深度)与检尺径相比,以百分率计:材身上的边材腐朽,以腐朽弧长最宽处量得的厚度(深度)与检尺径相比,以百分率计;边材腐朽弧长不 超过该断面圆周长的一半者,则以该腐朽厚度(深度)二分之一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精确至1%.5.3.4.2表现在端头断面或材身同一横断面上的多块边材腐朽,其同一横断面上的多块边材腐朽弧长应相加计算.5.3.4.3表现在材身上的多块腐朽,以弧长最大一块的最宽处量得的腐朽厚度(深度)为准.5.3.4.4材身、断面均有边材腐朽(含贯通到断面的)应以降等最低的一处为准.断面上边材腐朽与心 材腐朽相连的,按边材腐朽评等;断面边材部位的腐朽未露于材身外表的,按心材腐朽评等.5.3.4.5检量材身上的边材腐朽厚度(深度),以钢直尺材长方向贴平材身表面径向量取. 5.3.5心材腐朽 5.3.5.1在同一断面上的各种形状或分散的心材腐朽均合并相加,调整成相当于腐朽的实际圆形直径,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精确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