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编码:5-05-02-03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 (动物疫病防治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 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动物疫病防治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 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放宽了动物疫病防治员入职条件。
为缓解人才短缺困境,
工作2年以上”调整为“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 以上”,或“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二是拓宽了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发展空间。
为拓宽职业普升通 道,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将动物疫病防治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由三 个增至五个,新增“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两个等级。
同时明确了技师和高级技师须进行综合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 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主要 起草人有:刘兴国、袁蕾磊、冯学俊、任禾、于百强、洪光、李志 军、李亚琳、高琳、张玉清、宋秀敏、黄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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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主要审定人员有:李云岗、刘洪雨、关文怡、王振玲、孙键、胡自 然、高琳、冯学俊。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安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天津市蓟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①2020年3月3日,本《标座》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 公厅关于顶布家畜繁殖员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1号)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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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防治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动物疫病防治员 1.2职业编码 1.3职业定义 从事动物疫病预防,协助兽医诊断、治疗动物疾病,护理患病 动物等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潮湿,有毒有害。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噢觉、触觉灵 敏,手指、手臂、腿脚灵活,动作协调。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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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①相关职业:动物检疫检验员、兽药技术人员,宠物医师,野生动物保护员等。
下 同。
②相关专业:畜牧兽医、畜齿生产与疫病防治、商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疫), 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医学检验技术、动物医学、动植物检疫、宠物医疗与护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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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其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中《我》号是()09 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 技能要求的,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 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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